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约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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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约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对属地旅游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督促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旅游服务质量事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履职情况责任约谈工作。第三条责任约谈对象为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第四条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领导进
2、行责任约谈:(一)列入年度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旅游服务质量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二)对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不到位的。(三)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旅游服务质量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旅游服务质量事件2次以上的。(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旅游服务质量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旅游服务质量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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