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农村住宅违法建设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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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常山县农村住房违法建设的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实现违法建设“控新治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修订版)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订版)及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相关政策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东至老常辉线、城东新区规划中纬二路延长线、048省道、经十六路;南至320国道及建设用地边界;西至205国道;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2017年10月12日至发文之日止发生的农村住房违法建设处置。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上农村住房违法建设处
2、置另行规定。二、分类处置措施(一)依法拆除情形。农村住房违法建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1 .2020年7月30日后新增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2 .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3 .一户多宅且不具备集体收回、调剂价值的;4 .存在地质灾害风险或消防、建筑质量等安全隐患的;5 .超过审批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下同)10%以上或超过4层的,局部或超高部分拆除整改;超过审批面积30%以上,视为骗取批准,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6 .农村大庭院占用耕地、永农的,或建设围墙等其他建(构)筑物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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