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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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基本概念】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为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在调解组织发生设立、变更和注销等情形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纳入或退出名册登记,并向人民法院通报和向社会公告的制度。第三条【名册作用】调解组织名册是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指导、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和从事调解工作、依法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的重要依据。未纳
2、入名册登记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不应以调解组织名义开展调解活动。第四条【适用范围】依法依规设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名册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名册内容】调解组织名册内容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定,一般由组织名称、设立部门、主管部门、登记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电话、调解员名单等信息要素构成。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名册信息要素内容。第六条【名册管辖】调解组织名册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省级一般不设立调解组织:(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
3、会及其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所在地司法所初审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入册;(二)行政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关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入册;(三)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构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入册;(四)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入册;商事调解组织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构报经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入册:(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组织设立、变更、注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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