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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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推动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低碳转型,规范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以下简称绿色融资主体库)是指依托深圳市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金公服平台)绿色融资主体库子系统,对符合标准的绿色融资企业、绿色融资项目、转型企业、转型项目等进行汇总形成的数据库。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是指符合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指引或深圳市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相关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转型企业及转型项目是指申请转型金融服务支持的企业及项目,相关评
2、估认定规则另行制订。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主管部门及职责】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绿色融资主体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绿色融资主体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一)指导和监督绿金公服平台的运行;(二)发布与修订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文件,包括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本办法)、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指引深圳市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指引等;(三)选择确定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机构;(四)统筹协调其他政府职能单位,按照各行业主管领域推荐绿色融资企业。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绿金公服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二)负责组织开展绿色融资企业与项目的申报、受理及评估认定;
3、(三)负责绿色融资主体库动态管理,定期核实在库企业及项目绿色资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库企业和项目进行移除;(四)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运营报告,总结当年绿色融资主体库在库企业及项目的数量及结构情况、环境信息披露开展情况,及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五)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绿色融资主体库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及职责】受企业委托,根据深圳市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行为管理办法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指引及深圳市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指弓I规定,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及项目提供绿色融资主体评估认定服务,并出具专业报告。Zv、.QZrA-Tm第二早运营官理第六条【入库管理】企
4、业及项目遵循自主申报原则,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入库:(一)入库申请。在绿色融资主体库提交申请材料;(二)资质审查。管理机构对申报企业(项目)经营及合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要求如下:1 .申请主体或项目业主总部机构在深圳地区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存续期满1年;2 .申请主体或项目业主总部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3 .申请主体或项目业主总部机构申请认定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无未被修复的安全、环境、质量等处罚信息记录;4 .申请主体或项目业主若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已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5 .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指引深圳市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指引
5、所规定的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应符合的相关要求。(三)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企业(项目)的主营业务、碳绩效等方面的表现,对该申报主体进行绿色等级初步认定,按照其绿色表现由高到低分为深绿(G-1)、绿色(G-2)两个等级。(四)公示及入库。对通过资质审查、拟入库的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绿金公服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正式纳入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第七条【部门协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市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认定的气候投融资项目以及其他主营业务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企业,
6、可直接纳入绿色融资主体库。第八条【入库有效期】入库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或项目主体需重新提交入库申请,并依据第六条规定完成评估认定流程。未提交申请的企业及项目自动移出绿色融资主体库。第九条【信息更新】在库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应当保证入库填报信息与实际相符,当存在填报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绿金公服平台申请信息更新。第十条【绿色等级机制】在库绿色融资企业可申请进行绿色等级调整。申请等级调整的企业应通过绿金公服平台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并参照第六条相关规定完成企业及项目绿色等级调整。第十一条【在库抽查】主管机构每年应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在库绿色融资企业(项目
7、),进行绿色符合性抽查。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抽查工作,负责开展绿色符合性抽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能为被抽查企业及项目的绿色认定机构,同时不能与被抽查企业及项目存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抽查结果显示在库企业(项目)业务或环境绩效表现与其现有绿色等级不符的,由主管部门通知管理机构作绿色等级调整或者出库处理。在库企业及项目业主对抽查结果及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复核后达到要求的,可以保留原有绿色等级,复核后仍无法达到绿色等级要求的,作调整绿色等级或者出库处理。复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信息披露】鼓励在库企业及项目披露企业或项目上年度的重
8、点环境绩效指标。第十三条【出库管理】在库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将其移出绿色融资主体库:(一)企业工商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迁出深圳或注销的;(二)自愿申请出库的;(三)在库期间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四)在库期间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或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五)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六)有效期届满且未重新提交、完成入库申请审核的;(七)在库符合性抽查结果显示不再符合入库标准的。第十四条【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应在绿色融资主体库中公开发布绿色融资企业及绿色融资项目的基础信息,包括绿色融资企业(项目)的名称、注册地址、入库时间、评估认定结果、机构联
9、系方式等。第四章绿色融资支持第十五条【绿色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可通过绿色融资主体库依法依规发布绿色融资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在库企业及项目提供绿色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应对其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绿色金融产品的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或推广。企业及项目进入绿色融资主体库仅作为金融机构判断企业及项目绿色特性的参考依据,不作为企业及项目财务及信用表现的保证。第十六条【促进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在库企业及项目融资情况制定贷款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专项政策,引导金融支持产业绿色化和绿色产业化发展。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有效期】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
10、十八条【解释权说明】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指引2.深圳市绿色融资项目评估认定指引3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在库企业及项目环境信息披露模板附件1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服务绿色实体经济,规范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促进深圳市绿色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绿色融资企业的评估认定工作。绿色融资企业的评估认定,是指对企业的绿色特性开展认证、评级,发表认证或者评级结论,并出具绿色融资企业评估认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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