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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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在政府统计活动中与社会信用相关的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记录、归集、信用评价、共享、公开、惩戒、信用修复,对企业进行统计信
2、用分级分类监管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评价是指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等为依据,对企业统计信用进行分级分类。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根据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结果采取的差异化监管。第四条【基本原则】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激励守信、限制失信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第五条【职责分工】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坚持谁监管、谁归集、谁评价
3、、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本省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信用评价、公示、共享、惩戒、信用修复,定期汇总发布全省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统筹推进全省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省统计局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进行统计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统计局的工作要求,负责归集、录入、共享、使用、上报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对企业开展统计信用评价,进行分级分类,落实差异化
4、监管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统计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第六条【企业义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主动接受统计机构的统计信用监管,信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政府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第二章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第七条【信用信息范围】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三)为
5、统计工作提供人员和工作条件等保障情况;(四)制定和落实企业统计工作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签审制度情况;(五)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七)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八)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第八条【统计信用信息管理要求】统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章分级分类标准与评价指标第九条【信用分级分类】统计信用等级按照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A、B、&D、E共5个级别,其中,A级和B级为统计诚信守法类企业,C级为统计轻
6、微失信类企业,D级为统计一般失信类企业,E级为统计严重失信类企业。(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为A级统计信用企业:1 .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3 .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4 .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5 .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6 .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7 .未受到各级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8 .经信用修复后的B级统计信用企业;9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
7、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为B级统计信用企业:1 .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3 .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4 .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5 .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6 .3年内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7 .3年内未受到过各级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8 .经信用修复后的C级统计信用企业;9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统计信用企业:1 .未按照法定的统
8、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3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4 .迟报统计资料;5 .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7 .2年内有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8 .2年内受到过各级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9 .经信用修复后的D级统计信用企业;10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级。(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为D级统计信用企业:1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2 .编造虚假统计数据;3 .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4
9、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 .多次迟报统计资料;6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7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8 .有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9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信用风险预警市场主体;10 .经信用修复后的E级统计信用企业;11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E级的。(五)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为E级统计信用企业。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 .拒
10、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6 .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第十条各级统计机构对符合E级统计信用(严重失信类)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第十一条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11、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企业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企业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机构应当采纳。统计机构自核实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统计机构应当在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统计严重失信认定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二条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一)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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