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docx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docx(2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安全与发展,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维护资源资产权益、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合理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提升国土空间开
2、发、保护、建设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第四条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家安全、
3、旅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机制,负责研究、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杳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第八条依托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集、整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4、、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人民防空、通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空间数据以及基础地理、基础地质、能源、气象等数据,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查、调整、实施、评估、监督和“机器管规划”的法定数据来源,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全过程在线管理,推进国土空间政策、规划、评估、管制、交易、登记、权益、修复、安全、服务、监督等全业务、全链条、全周期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智慧治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以省国土
5、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集、整合的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以及符合有关规范的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和规划实施现状评估、风险评估、自然灾害等数据为基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需要,及时向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一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明确空间格局、用途管制、实施措施等要求,统筹和平衡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现空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按照省域通则、区域导则、单元图则传导规则,将主
6、体功能区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等传导至下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等手段,挖掘热带海岛、地域文化、田野景观、聚落风貌、特色民居等城乡风貌特色,优化空间布局形态,提升公共空间品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衔接,优化开发格局和空间保护,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本省对重要规划控制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由组织编
7、制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向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交。第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请批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每年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体检评估。法律法规对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等的技术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资质等级,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从事规划编制、修改等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8、规定。探索推行注册规划师个人执业。第二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十五条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戈h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根据本省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深化落实,规定一定时期内本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的政策和总纲,以及编制省级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现状自然地理格局、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等,对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以及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管制和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第十六条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国土空间发展目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明确耕
9、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的总体格局、划定规则和管制要求,提出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任务。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分解落实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约束性指标等内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确定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城镇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等规划分区,明确规划传导和实施管理规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确定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确定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明确用途管制规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总体城市设计的要求
10、,塑造特色城乡风貌,确定全域山水格局和片区风貌引导、中心城区开发强度指引等。第十七条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规定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批。其他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国家战略、国家安全以及重大政策调整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的;(三)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
11、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四)不可预见的重大国防、军事、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建设项目需要的;(五)经定期评估或者体检评估确需修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在不突破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本省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根据总体规划定期评估或者体检评估结果,涉及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方案,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调整成果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不突破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
12、,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本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和优化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在不突破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编制或者联合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和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方案,经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调整成果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三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二十一条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
13、证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分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单元建设性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明确主导功能、空间结构、用地布局、人口规模、建设总量、底线约束、基础设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管控要求,为编制单元建设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设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实行带位置管控原则,
14、非公益性用地可采用不带位置的规模总量和比例结构方式管控。管控规则、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单元建设性详细规划依据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建设项目的带位置图斑、规划条件、城市设计、建设时序、实施主体确定方式、资金测算等内容。单元建设性详细规划按需编制,可以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海域、无居民海岛等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限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市
15、、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内公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也可以一并采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同意的决议。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再另行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本省对重要规划控制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三)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对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修改建议,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四)经定期评估或者体检评估确需修改的;(五)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等需要确需修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应当先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单元建设性详细规划涉及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应当先修改单元控制性详细
17、规划口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单元建设性详细规划可以一并修改。第二十五条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除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布局和村庄建设边界等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内容进行优化。具体优化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依照前款规定优化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编制优化调整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后,作出将优化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决定,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窠.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
18、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使用用地机动指标的,可以点状布局。第四节相关专项规划第二十六条相关专项规划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或者特定领域,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作出的专门安排,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二十七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海岸带、矿产资源等相关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涉及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以及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文物保护、林业等相关专项规划,由有
19、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可以合并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据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集、整合的空间数据等编制,并按照省域通则、区域导则、单元图则传导规则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注重自然生态、城乡环境、人文保护的统筹协调,加强风貌引导O第二十八条相关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当通过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协调。实施前款规定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相关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强制性内容等进行数据核对;核对后书面征求同级自然
20、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意见。相关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修改。相关专项规划之间不协同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协调,可以通过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协调不成的,应当通过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经依法批准的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议、审批程序修改相关专项规划:(一)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三)经定期评估或者体检评估确需修改的
21、;(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专项规划修改突破上级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上级相关专项规划。第三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三十条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资源利用的,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建设的,应当采取详细规划和规划许可的方式实施用途管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建设的,应当采取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准入清单的方式,或者详细规划和规划许可的方式实施用途管制。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
22、规划以及国家与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用途管制。涉及土地、海域等具体区域用途转用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耕地保护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第三十一条农出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乡村发展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林业生产、居民点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特殊建设等,统筹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等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占补平衡;可以将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规划为补充耕地资源区,
23、占用补充耕地资源区的应当补划,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农田保护区和乡村发展区准入清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限制不符合分区主导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导用途,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强度控制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鼓励探索功能复合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24、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准入清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城镇发展区是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包括城镇集中建设区和城镇弹性发展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混合用地和复合开发,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可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统筹平衡建筑规模等规划指标;按照要求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者公共空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容积率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 海南 自由贸易 国土 空间规划 条例 草案
文档标签
- 从城乡规划到国土空间规划 附城乡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的转变策略
- 攀枝花市国土工程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 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
- 专项规划
- 从城乡规划到国土空间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我国乡村规划建设的变革与展望
- 北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
- 详细规划
-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研究以西安市为例
- 市县级选派驻村人员学习二
-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 从土地利用规划角度浅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
- 徐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公开稿
- 晋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
- 佛山市一张蓝图空间类规划统筹机制试行
- 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814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