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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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税收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信息共享,加强税费执法协助,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费共治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税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的涉税涉费信息提供、税费执法协助、税费服务等税费征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
2、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税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监督和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和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电、园林绿化、国防动员、知识产权、医保、残联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费征收保障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涉税涉费信息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涉费信
3、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应当准确和完整。税务机关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用于与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税费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第七条【涉税涉费信息范围】下列信息属于涉税涉费信息:(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二)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三)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五)建设工程项目立项
4、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等信息;(六)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九)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十)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十一)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十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十三)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十四)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十五)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十六)上市公司分红、限售
5、股解禁等交易信息。(十七)户外广告招标拍卖、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闲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信息。(十八)其他涉税涉费信息。第八条【信息交换和保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部门和单位涉税涉费信息的交换与共享。税务机关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提供涉税涉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标准、口径、方式和时限等事项。税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涉税涉费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九条【税务机关主动获取信息职责】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涉税涉费信息收集渠道,广泛收集涉
6、税涉费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涉税涉费信息。第十条【税费执法协助职责】税务机关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税费执法协助机制,税务机关因履行税费征收职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一条【税费违法行为的执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执法协助】企业登记机关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
7、应当告知其先行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先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相关注销登记。个人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执法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文书,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第十四条【车
8、辆登记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文书,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不准出境中的执法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的人员作出不准出境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情形消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第十六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执法协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
9、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特定税种征收管理需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推进电子发票的职责】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申领、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税费服务的职责】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移动终端办理,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便利化税费服务。第十九条【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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