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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秘密ECE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REGULATIONNo.13有关M、N和O类车辆制动认证的统一规定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VEHICLESOFCATEGORIESM,NANDOWITHREGARDTOBRAKINGE/ECE/324Rev.lAdd. 12Rev.4Amend. 1源于:联合国W70年6月1日协议E/ECE/TRANS/505)2(X)1年7月13日联合国协议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的条件(第2版,包括1995年10月16
2、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附录12:13号法规第4版修正本109系列修正本的附录5:2000年12月27日生效有关M、N和O类车辆制动认证的统一规定协议的原名: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条件的协议,于1958年3月20H在日内瓦通过。法规号:13第顶源于:联合国1970年6月1日协议13号法规有关M、N和O类车辆制动认证的统一规定目次法规1 适用范围(1)2 定义(1)3 认证申请(6)4 认证(6)5 技术要求(7)6 试验规定(32)7 车型或制动系统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32)8 生产一致性(32)9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33)10 正式停产(33)11 认证试验部门
3、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33)12 过渡规定(34)源于:联合国W70年6月1日悔议附录附录1本法规未涉及的制动设备、装置、方法和条件(36)附录2根据第13号法规,就车辆制动对某一车型给予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通知(37)附录2附件1申请第90号法规认证的车辆数据清单(41)附录3认证标志的布置(43)附录4制动试验和制动系统的性能.(45)附录5适用于符合ADR附录B细则10221的车辆的辅助规定.(62)附录6测量装备气压制动系统车辆反应时间的方法.(63)附录6附件1模拟器示例.(66)附录7关于能源和储能装置的规定(蓄能器)(69)附录8关于弹簧制动系
4、统特殊条件的规定.(76)附录9关于装备有机械式制动主缸锁止装置的驻车制动系统的规定(78)附录10制动力在车辆各轴之间的分配和对牵引车与挂车匹配的要求(79)附录11不必进行I型和/或型(或者A型)或In型试验的情况.(97)附录U附件1表1、表2和表3.(99)附录11附件2I型和In型挂车制动器试验的替代方法.(IOI)附录11附件3本附录附件2中3.7.1和372条规定的试验报告表格样本(IIO)附录U附件4本附录附件2中3.7.3条规定的可选择制动器自动调节装置的试验报告表格样本(115)有关危险货物国际公路运输的欧洲协议,修正本。标题:制动第1版法规号:132001年8月第I页源于
5、:联合国1970年6月1日恢议附录12影响对装备有惯性(超速)制动系统车辆进行试验的条件(117)附录12附件1表I-表8.(127)附录12附件2关于惯性制动系统控制装置的试验报告.(133)附录12附件3关于制动器的试验报告.(136)附录12附件4关于挂车惯性制动系统控制装置、输能装置和制动器相容性的试验报告(138)附录13对装备有防抱死系统车辆的试验要求(141)附录13附件1符号和定义.(150)附录13附件2附着系数利用率.(153)附录13附件3不同附着条件路面上的性能.(159)附录13附件4低附着路面的选择方法(160)附录14装备电子制动系统挂车的试验条件(161)附录1
6、4附件挂车制动强度和牵引车/挂车列车(挂车满载和空载两种情况)平均最大减速度的一致性(163)附录15制动衬片的惯性测功机试验方法(164)附录16对本法规5.1.3.6条涉及的标准ISOll992-2和11992-3:1998的说明.(168)附录17评估装备电气控制线路车辆功能相容性的试验规程(170)法规号:13第1版标题:制动第IV页2001年8月源于:联合国W70年6月1日悔议13号法规有关M、N和O类车辆制动认证的统一规定1 适用范围1.1 本法规分别适用于车辆结构统一规定(R.E.3)的附录7中规定的M,N及O类牵引车和挂车制动。1.2 本法规未涉及:1.2.1 设计车速低于25
7、kmh的车辆;1.2.2 不能与设计车速超过25kmh的牵引车挂接的挂车;1.2.3 残疾人驾驶的车辆。1.3 以本法规适用的规定为条件,附录中列举的设备、装置、方法和条件不包括在法规中。2 定义本法规采用下列定义:2.1 “车辆认证”是指就车辆制动性能方面的车辆型式认证。22“车型”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2.2.1 对于机动车辆:2.2.1.1 车辆类型(见上面1.1条);2.2.1.2 最大总质量(下面2.1.6条中给出了最大总质量的定义);2.2.1.3 各轴之间的质量分配;2.2.1.4 最高设计车速:2.2.1.5 制动装置(特别要考虑挂车有无制动装置或者是否存在电力再生
8、制动系统):2.2.1.6 轴数和布置;2.2.1.7 发动机类型:13-H号法规中提出了对Ml类车辆的一组替代要求。同时是13-H号法规和本法规签署者的缔约方根据这两个等效法规中的一个批准认证。标题:制动第1版法规号:132001年8月第1页源于:联合国1970年6月1日协议2.2.1.8 变速器档数和速比;2.2.1.9 驱动桥速比;2.2.1.10 轮胎尺寸。2.2.2 对于挂车:2.2.2.1 车辆类型(见上面1.1条):2.2.2.2 最大总质量(下面2.1.6条中给出了最大总质量的定义);1.1.1.1 各轴之间的质量分配;2.2.2.4 制动装置;2.2.2.5 轴数和布置:2.
9、2.2.6 轮胎尺寸。2.3 “制动系统”是指一个由相关零件组成的系统,其功能为逐渐降低行驶中车辆的速度或使其停止;如果车辆已经停止,则使车辆固定不动。这些功能在5.1.2条中将详细说明。此系统包括控制装置、传递装置和适当的制动器。2.4 “控制装置”是指由驾驶员(对于某些挂车或者由助手)直接操纵的零件,以向能量传递装置供应制动或控制制动所需的能量。此能量可以是驾驶员的体力或者来自驾驶员控制的其它能源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挂车的动能或者这些能量的组合。2.4.1 “操纵”是指控制装置的作用或解除作用。2.5 “传递装置”是指由包括在控制装置和制动器之间的元件组成,并把两者在功能上联接起来的装置。
10、传递装置可以是机械式、液压式、电气式或混合式。当制动力来源于一个独立于驾驶员,但由驾驶员控制的辅助能源时,制动系统中的储存能量也可以是能量传递的一部分。传递装置可以分成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控制传输装置和能量传输装置。在本法规中,无论何时,只要单独使用术语“传递装置”,那么它将同时指“控制传递装置”和“能量传递装置”。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控制和供应管线不是传递装置的组成部分。2.5.1 控制传递装置”是指由控制制动器运行的传递装置的元件组成的装置。它包括控制功能和必要的储存能量。2.5.2 “能量传递装置”是指由为使制动器实现制动而供给制动器必要能量的元件组成的装置。它包括制动器制动所必需的储存能
11、量。法规号:B第1版标题:制动第2页2001年8月源于:联合国W70年6月1日悔议2.6 “制动器”是指产生阻止车辆运动的力的零部件。它可以是摩擦式制动器(如果制动力由车辆两个相对运动的零件磨擦产生)、电气式制动器(如果制动力由车辆两个相对运动、但不接触的零部件的电磁作用产生)、液压式制动器(如果制动力由位于车辆两个相对运动的零部件间的液体作用产生)或者发动机制动(如果传输到车轮上的制动力源于发动机制动作用的人为增加)。2.7 不同型号的制动系统”是指在下列主要方面不同的制动系统:2.7.1 零部件具有不同的特性参数;2.7.2 零部件由具有不同特性的材料制造;或者零部件具有不同的型式或尺寸;
12、2.7.3 零部件不同的组合方式。2.8 “制动系统的零部件”是指制动系统组装以后,构成制动系统的某个单独的零部件。2.9 “连续制动”是指通过具有下述特性的装置时车辆列车的制动:2.9.1 通过一个简单的移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逐渐启动的一个简单的控制装置;2.9.2 用于制动组成车辆列车的车辆的能量来自于相同的能量源(可以是驾驶员的体力):2.9.3 制动装置应保证车辆列车同时产生制动或产生适当的制动过程,而与它们的相对位置无关。2.10 “半连续制动”是指通过具有下述特性的装置对车辆列车的制动;2.10.1 通过一个简单的移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逐渐启动一个简单的控制装置;2.10.2
13、用于制动组成车辆列车的车辆的能量来自于相同的能量源(可以是驾驶员的体力):2.10.3 制动装置应保证车辆列车中的每组成车辆同步或相差适当相位地制动,而与它们的相对位置无关。2.11 “自动制动”是指当车辆列车的连接部件分离,包括因联接器损坏而引起的分离时挂车自动进行的制动。车辆列车的剩余部分制动的有效性不得因此而受到破坏。2.12 “惯性的越制动)”是指利用挂车向前推动牵引车而产生的力进行的制动。源于:联合国1970年6月1日悔议2.13“渐近和阶段式制动”是指(在设备的正常的操作范围内)制动器促动过程中的制动(见上面的2.4.1条)。2.13.1驾驶员可以通过操纵控制装置随时增加或减少制动
14、力;2.13.2制动力随控制装置的操纵而相应地变化:2.13.3可以以足够的精确度方便地调节制动力。2.14“持续制动系统”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能够提供并维持制动效能,不使制动效能有显著性能降低的应急制动系统。术语“持续制动系统”涉及包括控制装置在内的整个系统。2.14.1持续制动系统可以由单个装置或几个装置组成。每个装置可以有其自身的控制装置。2.14.2持续制动系统的控制型式:2.14.2.1“独立式持续制动系统”是指控制装置独立于行车制动系统和其它制动系统的持续制动系统。2.14.2.2“集成式持续制动系统”是指控制装置与行车制动系统控制装置集成在一起的持续制动系统。通过操纵集成控制装置,
15、持续制动系统和行车制动系统同步或相差适当相位地起作用。2.14.2.3“合成式持续制动系统”是指额外加有中断器的集成式持续制动系统。中断器允许合成控制装置单独使用行车制动系统。2.15“满载车辆”是指除特殊规定外,为达到车辆的“最大质量”而加载的车辆。2.16“最大质量”是指由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许可的最大顺量(这一质量可能大于国家管理部门规定的“最大许可的质量”)。2.17“各轴之间的质量分配”是指车辆和/或它所装教货物的质量产生的重力在各轴之间的分配。2.18“轮/轴负荷”是指在车轮与路面接触区域,路面对车轮的静态垂直反作用力。在根据本法规附录10中的规定,用于计算持续制动系统制动效能的统
16、一方法通过之前,此定义不包括装备电力再生制动系统的车辆。在根据本法规附录10中的规定,用于计算持续制动系统制动效能的统一方法通过之前,装备集成持续制动系统的车辆也必须装备至少作用于持续制动系统控制的轴的行车制动器的防抱死系统。该防抱死系统也作用于持续制动系统本身,并且根据本法规附录13的规定进行试验。源于:联合国W70年6月1日悔议2.19 “最大静态轮/轴负荷”是指车辆满载时达到的静态轮/轴负荷。2.20 “电动车辆”是指驱动力只由至少作用于一个轴的电动机产生的车辆。2.20.1 电力再生制动系统”是指在车辆减速过程中,允许利用车辆自身的驱动电机把车辆的动能转化为电能的制动系统。2.20.2
17、 电力再生制动系统”在减速时可通过电磁作用将动能转变为电能的制动系统。1.1.1 “A类车的电力再生制动系统”是指电力再生制动系统是行车制动系统的一部分。1.1.4 4“B类车的电力再生制动系统”是指电力再生制动系统是行车制动系统的一部分。1.1.5 5“充电状况”是指驱动电池中存贮的电能与该电池所能存贮的最大电能之间的瞬时比率。1.1.6 6“驱动电池”是指构成向车辆驱动电动机供电的能量存贮器的蓄电池组。2.21 “带储能装置的液压制动系统”是指能量由储存在一个或多个储能装置中的压力油提供的制动系统。此压力油由一台或几台带限压装置的液压泵供给,限压装置的压力限值由制造厂规定。2.22 “前后
18、轮同时抱死”是指后轴晚抱死的车轮开始抱死与前轴晚抱死的车轮开始抱死的时间间隔小于0.Is的情况。1.23 ”电动控制管线”是指牵引车和挂车之间向挂车提供制动控制功能的电气线路,它由电线和插接件组成,并包括用于数据传输的零部件和用于挂车控制传输装置的电源。1.24 “数据传输”是指按协议法规的数字化数据传输。1.25 “点对点式”是指只有两个单元的传输网络的电路布同。对于传输线路,每一个单元有一个集成的终端电阻。1.26 “藕力控制”是指自动平衡牵引车和挂车制动强度的系统/功能。1.27 “标定值”是指为在制动系统转换功能元件上标注一个值,而要求的对制动基准性能的限定。当用于车辆列车时,为各车辆
19、分别建立输入和输出的关系式。对于“促动”的定义,见241条(对重新编号的修正)。源于:联合国1970年6月1日协议1.27.1 “标定值”(对于牵引车)定义为可以在型式认证中证明,并且建立起车辆制动强度与制动输入变量范围的关系的特性参数。1.27.2 “标定值”(对于挂车)定义为可以在型式认证中证明,并且建立起制动强度与接头信号的关系的特性参数。1.27.3 “标定值”(对于牵引力控制装置)定义为可以在型式认证中证明(在附录IO的相容范困内)并建立起接头信号与制动强度的关系的特性参数。3 认证申请3.1 车型的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提出。3.2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以
20、及有关的详细资料;3.2.1 就上面2.2条中规定的各条对车型的详细说明:标志车型的数字和/或符号和发动机(对于牵引车)型号应详细说明:3.2.2 正式确定的、组成制动系统的零部件的明细表:323系统装置图并指明各零部件在车上的位置:3.2.4 每一个零部件的详细图纸(为了便于确定位置并辨认零部件)3.3 一辆代表待认证车型的样车应提交到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3.4 在批准车型认证之前,认证部门应该核实制造厂是否有可靠的措施来保证有效地控制生产一致性。4 认证4.2 如果按照本法规提交认证的车辆满足本法规下面第5章和第6章的要求,则应该批准对该车型的认证。4.3 时每一种认证批准的车型,应该
21、授予一个认证号。该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目前为09)代表在授予认证批准时,对本法规所做的,包括最近重大技术修正在内的一系列修正的最新修正序列号。同一缔约方不得把同一认证号授予安装有不同型号制动系统的同一型式车型,也不得授予其它型式的车辆。4.4 按照本法规对某一车型作出的认证批准或认证拒绝,均应以通知书形式通知执行本法规的有关各方。通知书的格式应该与本设计法规附录1要求的格式相符。通知还应包括上面321至324条中提到的文件所包含信息的摘要和由申请者提供的图纸。图纸的尺寸不得超过A4(210X297mm)或折段到此尺寸,并且图纸应该以适当的比例绘制。源于:联合国W70年6月1日悔议4.5 在获得
22、本设计法规车型认证批准的每一辆车上,可以加一个明显的国际认证标志,其构成如下:4.4.1 在一圆圈中加大写字母E,且E的右侧标有批准认证的国家的区别代号。4.4.2 伴有字母“R”,破折号和认证号的本法规号码标在4.4.1条所描述的圆圈的右侧。4.5 然而,对于根据本法规附录5的规定认证的Mz或M?类车辆,法规号应跟以字母M。4.6 如果车辆符合按照协议中附加的一个或多个其它法规认证的车型,在按照本法规批准认证的国家中,4.6.1 条中所述的标志不需重复。在此情况下,法规和认证号码及在按照本法规批准认证的国家中批准认证所根据的所有法规的符号,应在4.4.1条中所述的符号的右侧纵向逐行列出。4.
23、7 认证标志必须清晰、易认、耐久。4.8 认证标志应该位于制造厂车辆技术规则标牌附近,或直接印在标牌上。4.9 本设计法规附录2给出了认证标志布置的示例。5 技术要求5.4 一般技术要求5.4.1 制动系统5.4.1.1 制动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使车辆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不论受到什么样的振动,均能满足本法规的要求。5.4.1.2 尤其制动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该使制动系统在正常使用环境中具有抗腐蚀和抗老化的能力。5.1.13制动衬片不得含有石棉。1.1.1.4 制动系统及电气控制管线的有效性不得受到磁场和电场的不良影响。此项要求应该通过与第10号法(“一国,2-?去国,3-意大利,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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