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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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技术开发实力,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4)515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技术人才、进行产学研合作、专业技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基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市打造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的战略目标,汇聚各方创新资源,开展前沿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
2、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模式,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撑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行业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构以产学研结合、多元化投入等方式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做好重点实
3、验室的评估等工作。第六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申请与条件第七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必须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全市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目标,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相对集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O平方米),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匹配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其中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IOoO万元);(四)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研发能
4、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开发团队;(五)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在本市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成果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培养高级研发人才的能力,具备承担省部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能力和条件;(六)依托单位应拥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且具有跟踪相关领域新技术、支撑开发领先技术的能力;(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第八条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通知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区县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上报申请材料,区县经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依托单位属中央在渝及
5、市属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认定申请。同一依托单位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不超过2个。第九条多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需签订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第十条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申请书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评估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多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还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及相关材料;(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第三章认定与授牌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查、数据核实,组织答辩评审或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建议名单,并按程序予
6、以公示。第十二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实验室,经市经济信息委审定,正式认定为重点实验室,颁发证牌,并对外公布。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中,XX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专业技术水平和工程实践能力,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一般应建有学术委员会,鼓励依托单位聘请高校、研究院所的相关专业领域权威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指导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进
7、行产学研合作。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并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人才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联合组建单位自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第十九条因发展需要,对重点实验室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进行变更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经济信息委批准。第五章评估第二十条市经济信息委每三年对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主要包
8、括创新投入与研究水平、创新产出与效益、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内容。第二H一条参加综合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应按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包括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评估表、重点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市经济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的形式,确有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评估得分60分(含)至90分之间为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一)评估得分低于60分;(二)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三)提供虚假材料和
9、数据的;(四)重点实验室实验场所、科研试验仪器设备原值两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委对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经相关程序确认后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对于评估得分60分至65分(含)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警示,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整改。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一)评估不合格;(二)连续两次评估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之间;(三)依托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六)依托企业被依法终止的。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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