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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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一部分增值税一、免征增值税1.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
2、(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
3、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除特别注明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4、、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3.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
5、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5)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6)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7)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6、,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8)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9)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10)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11)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
7、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X财税201670号)第一条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
8、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依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五项5.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6.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20
9、18年1月1日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X财税201758号)第五条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10、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农户(下同),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m昧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同),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1、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8.2027年12月31日前,对
12、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9.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13、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
14、万元(含本数)以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X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10.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彳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
15、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彳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
16、信小于100O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案例:A银行是一家通过2022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年第3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为3.55%,A银行累计
17、向5户小微企业发放5笔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笔年利率为6%,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36万元(不含税,下同),2笔年利率为3%,第3季度确认利息收入12万元。10月份,A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方法一:A银行3笔6%利率【超过LPR150%(5.325%=3.55%150%)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6万元(=36X6%)。2笔3%利率未超过LPR150%(5.325%=3.55%X150%)的小额贷款利
18、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X6%)。按照方法一,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0.72万元。方法二:A银行3笔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l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5.325%6%);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1.917万元(=31.956%);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0.243万元(=4.05X6%)。2笔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I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072万元(=12*6%)
19、。按照方法二,A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2.637万元。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IL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12.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取得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
20、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第一条第(三)项二、不征收、暂不征收增值税1.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第一条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3.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依据: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4.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5.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
22、、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6.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3、2016)140号)第三条三、简易计税1.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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