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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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临时管理规约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二、实际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并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三、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文本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
2、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业主。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二)提议成立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配合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六)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4、物业服务费;(七)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并承担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责任。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二)坐落位置:;(三)物业总建筑面
5、积:;(四)物业类型:;(五)土地宗地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七)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
6、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用房、等。4.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物业的安全管理与使用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业主
7、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维护养护、修缮治理,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承担管理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避免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禁止在楼道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挖地下空间。禁止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H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共有物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
8、作。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貌;(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四)违反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五)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十)违反规定将电动车推入电梯轿厢内,在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车及私拉电线为电动
9、车辆充电;(十一)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十二)煽动、阻挠、破坏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十三)破坏小区原有封闭设计;(十四):(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专有部分的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其签订装饰装
10、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未事先告知的或未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供带有业主签字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意见。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二)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禁止有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四)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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