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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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5)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X政办发(2016)74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X政办(2018)7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XX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统称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活动。第三条XX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请工作由区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定。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顾问聘请
2、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区法制办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做好优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和审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监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由区法制办负责,区司法局予以配合。政府部门、街道(乡镇)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由聘用单位负责。第四条区政府组成部门、街道(乡镇)应当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本部门的法律事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2至3年,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政府法律
3、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三)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承办法律事务
4、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审核;(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诉讼、复议、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五)通报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聘用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三)对行政机关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四)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六)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为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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