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2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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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21)3号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总13届第37次主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2021年2月22日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维护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工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总本级工会资产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四条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第五条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终极所有权归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单位使用”的原则,对本级工会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章管理
3、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第八条河北省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总资管委),主任由分管资产部的省总领导担任,组成部门为组织部、法律部、财务部、经审办、资产部。省总资管委在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全总和省总关于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部署;(二)审核审批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审批省总本级工会资产事项;(四)指导和推进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第九条省总资管委办公
4、室设在资产部,办公室主任由资产部主要负责人兼任。省总资管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二)对省总资管委会议审核审批事项进行把关,提请召开省总资管委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三)在省总资管委指导下组织开展省总本级工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四)在省总资管委指导下,做好推进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第十条机关服务中心对省总机关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物资等工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总和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省总机关工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会同省总相关部门做好省总机关工会资产配置、处置工作及报批手续,
5、负责省总机关工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清查盘点、统计报告、产权登记等工作;(三)接受省总资管委的指导和监督,报告省总机关工会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一条省总财务部负责管理省总机关工会资产总账,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财务监督。第十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总和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工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工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清查盘点、统计报告、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工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接受省总资管委的
6、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工会资产管理情况。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十三条下列资产事项由省总资管委会议研究决定:(一)省总机关与直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50万元以下(账面原值,下同)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100万元以下事项;(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300万元(含)一500万元进行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下同)事项;(三)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对外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以及利用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合作经营,面积在200平米(含)一500平米以及200平米以下期限3年(不含
7、)一5年事项;(四)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核销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单项或同类别一次性批量20万元(含)一50万元事项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形成的现金短缺、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单项20万元(含)一50万元事项;(五)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或自有资金20万元(含)一50万元事项;第十四条下列资产事项由省总资管委会议审核把关,提交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一)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二)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产权转让、置换事项;助)进行基本建设事项;(四)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5
8、00万元以上(含)进行基本建设事项;(五)省总机关与直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50万元以上(含)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100万元以上(含)事项;(六)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无偿出借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七)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对外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以及利用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合作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事项;(八)直属企事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变更、主责主业调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中的资产划拨,企业章程、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增减注册资本,新建和注销二级法人
9、单位、对外投资、贷款、借款(省总以外单位)、抵押、担保事项;(九)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核销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单项或同类别一次性批量50万元以上(含)事项;直属企事业单位核销使用自有资金形成的现金短缺、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单项50万元以上(含)事项;机关服务中心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核销使用省总资金(包括投资、借款、补助,不包括购买服务资金)形成的现金短缺、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全部事项;(十)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或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含)事项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省总资金(包括投资、借款、补助,不包括购买服务资金)对外捐赠、省总机关
10、对外捐赠实物资产全部事项。第十五条下列资产事项经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全总研究决定:(一)省总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二)省总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涉及资产以评估金额为准);(三)省总本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变更为企业资产事项中涉及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事项。第十六条省总本级工会资产事项按下列程序审批:(一)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会同省总相关部门)提交请示,载明资产事项并提出明确意见建议,附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文件、市场调研情况、
11、可行性研究报告、意向性协议等相关材料,经省总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省总资管委办公室;(二)省总资管委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意见,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材料齐全的,提请省总资管委会议研究;(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需提交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省总资管委会议审核把关后,由申报单位(部门)按程序提交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需报全总审批的事项,经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总资管委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部门)按程序上报全总资产部。按照本办法规定需报全总、省总审批的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先行实施;已经实施的,不再补报补批。第四章资产配置第十七条资产配置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保证履
12、行职能和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实物资产的行为。第十八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按照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执行。省总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直属企业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配置。能够在本单位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用和处置,按照中央、我省和省总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
13、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置。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的,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购置的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条申请购置土地、房屋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事项,按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中的采购(招标)活动,按照河北省总工会采购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17)33号)执行。机关服务中心从省总机关(包括省总资管委组成部门)抽选人员,建立省总机关公开比选专家库并组织培训;直属企事业单位从本单位抽选人员,建立本单位公开比选专家库并组织培训。
14、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采购(招标)活动中,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比选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后,由本单位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会议意见与法律顾问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报省总分管领导审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由直属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载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
15、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及法律依据等,经省总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省总资管委审批;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及调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报地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不得和供应商串通损害省总、本单位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将必须进行公开比选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比选和招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公开比选、公开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向
16、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公开比选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三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基本建设、购置、调拨、接受赠与等方式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和入账。第五章资产使用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第二十五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以及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省总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工会资产流失。直属企业推进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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