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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六节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第七节 急救医疗机构管理第八节 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一节 概 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二、适用范围三、类别四、管理机关五、名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必须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疗机构的特征:1、依法设立;2、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区别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的防
2、疫机构);,卫生机构包括以下几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医务室、保健站、诊所、农村卫生所等。各级各类疾病控制(预防)机构:如各级CDC、卫生监督所、结核病防治所、地方病防治所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如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等健康教育机构采供血机构医学卫生检验、检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其他相关卫生机构,二、医疗机构监督法律依据,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年月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3、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三、医疗机构的分类,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在本机构法定业务范围内存在
4、的诊疗、医疗美容等项目),2、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此类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院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院服务项目等。,3、按主要功能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预防为主的保健机构(2)诊疗为中心的医疗机构(3)康复为中心的疗养机构(4)急救中心机构,4、医院的功能和任务,医院分为三级:一级: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相应服务的基层医
5、院二级: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医院;三级: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分等标准-我国医院共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医院的分级分等是对医院技术质量和医院学术水平的评价依据。等级的评审工作,由部、省和地(市)三级评审委员会按各自规定的评审范围负责实施,四、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
6、督管理工作。,五、名 称,1、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2、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所列的名称为限;(2)前条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3)名称必须名副其实;(4)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
7、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6)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3、医疗机构禁用名称,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6)超出登记的诊
8、疗科目范围的名称;(7)医疗机构取名、改名不能乱加“国际”字样;(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国际医院”、“中医院”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2、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3、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4、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4、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登记,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
9、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1)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2)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4)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6)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10、核准。(7)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判断下列哪些医疗机构的名称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UBC专科医院吉林省第二人民医院长春市第五附属中学医院伽马刀脑瘤康复医院长春市女子医院沈阳市男科医院桂林社区国际医疗中心王娟名医整形医院,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一、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性原则;(兼顾农民)整体效益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可及性原则;分级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二、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一)按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分级医疗的概念,一、二、三级医院的设置应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总体框架,以利
11、于发挥整体功能;(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医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服务半径,形成急救服务网络;(四)其它医疗机构纳入三级医疗网或与三级网密切配合、协调。(五)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1、医疗机构的设置,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
12、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提交如下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提供表格)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具体内容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4、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5、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
13、、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6、单位申办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7、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所有材料需A4纸打印材料、3号字)。,基 本 情 况 审 核,报批备案,批 复,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禁止设置医疗机构情形,(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
14、、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城市个人诊所的设置,(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4、医疗机构的申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
15、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三、医疗机构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一、登记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16、: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等。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登记提交的材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
17、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3、不予登记的情形,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
18、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应根据不同情况申请办理相应手续,保留医疗机构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医疗机构的,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终止医疗机构的,申请注销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申 请,提交如下材料:1、验收申请书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备
19、案3、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表(供表)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证明(供表)5、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原件复印件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供表)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医师(护士、检验、药剂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不在职证明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9、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10、放射卫生防护认可书11、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或医疗用房平面图。,审 核,现 场审查,批 复,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报 批,二、校验,1、期限。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
20、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2、提交文件,(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3、暂缓校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限期改正期间;(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
21、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一、执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登记,不得对外开放。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二、印章、单据与名称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三、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12),1、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
22、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3、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
23、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8、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9、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10、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11、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12、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
24、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常见的违法行为许可行为方面诊疗行为医院感染和疾病传播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放射性事故擅自启用和操作大型医用设备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非法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虚假医疗广告有关法定报告拖报、漏报和不报职业危害,二、几个概念的区别:,“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出租房屋”“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原有的(已经设立的)医疗科室交与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人、财、物独立管理、风险自行承担),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2
25、、“出租房屋”,医疗机构原来并没有设立相应科室,只是将房屋(场地)交与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使用,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房屋。,3、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并没有设立相应科室,也未将房屋(场地)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使用,而是同意由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在院外自己设立相应医疗科室,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无证行医常见情形,1、在异地执业(注意:卫生部的两次批复不同)。2、承包科室。3、使用买卖、转让、租借等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坐堂行医。5、生活美容店开展医疗美容活动。6、以义诊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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