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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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建2023)87号市应急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佛山市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30日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金生产江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
3、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第四条坚持应保尽保、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依法参与的方式,搭建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统一事故预防服务内容的运营模式。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推行工作。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自律作用,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机构协调和监督建筑施工安责险推行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建设佛山市建
4、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保险机构与管理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实现参保企业的数据集中与交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工作、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及事故预防费用使用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保险机构通过管理平台提供线上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安责险的在线投保、保险状态查询、线上理赔、风险排查信息查询等惠企服务,保险机构应按统一标准将投保承保、事故预防、隐患整改、理赔给付等环节信息数据实时更新至管理平台,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的在线跟踪留痕和分级精细化管理。第七条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从业
5、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险机构应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特点设计满足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保险机构拟订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条款。第九条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应由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将建筑施工安责险保
6、险费单独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专款专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购买建筑施工安责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保证资金投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购买建筑施工安责险。新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不得将保险费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对建筑施工企业己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建筑施工安责险。第H-条在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的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建设单位应按实际缴纳
7、费用以签证形式予以增补。在建的工程项目按照以下三种情形处理:(一)剩余工程造价低于总工程造价20%(含),或者剩余工期低于6个月(含)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投保相关保险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投保,不做强制要求。(二)剩余工程造价超过总工程造价20%且低于总工程造价的80%(含),或者剩余工期超过6个月且低于12个月(含)的,企业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投保;费率可适用短期费率系数:剩余工程天数/工程合同天数。(三)剩余工程造价超过总工程造价的80%或者剩余工期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新建工程全额投保。上述合同价格和合同工期以工程中标通知书为准;未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施工合同为准。在投保单位提供已完工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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