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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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交发(2023)804号)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住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
2、证照提升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的通知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签发部门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开展电子证照目录汇聚、证照标准化、签发与使用、维护与安全等相关活动,以及为纳入政府管理体系的社会机构提供用证服务。使用交通运输部系统制发的电子证照,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标准,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报备;除上述证照之外,属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证照,由发证部门负责制定对应的相关地方标准或统一规范版式,确保权责清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应用行政审批系统依法签发的
3、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能够证明资格或者权利的结果信息凭证类数据文件。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签发部门(以下简称签发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履行交通运输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用证主体,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务类应用场景是指公共管理和政务服务机构根据法定职责需调用、核验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本办法所称社会化应用场景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社会化用证主体”)需调用、核验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第四条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应当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
4、项的依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移动端及相关系统提交电子证照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证照。第五条本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遵循标准统一、应归尽归、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签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领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和应用工作。签发部门统一组织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本行业电子证照工程标准;国家未出台统一标准且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签发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关电子证照地方标准或统一规范
5、版式;签发部门负责完成存量证照标准化改造,全面支撑开展电子证照应用和互通互认。签发部门要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电子证照与交通运输部系统间互联互通,实现电子证照可跨地区使用。签发部门建立电子证照发证、用证和“免证办”清单,并列入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动态管理。第七条签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的信息录入、签发、更新、归档、应急处置、宣传推广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包括:(一)负责电子证照制作的信息录入和数据采集,实施电子证照签发、更新和维护,将证照签发和更新信息及时告知签发对象,确保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对所发布的电子证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6、责,并对本部门签发、维护、更新、注销的电子证照承担管理责任。(二)在业务受理、办理等过程中获取所签发有效的电子证照并对其受理、办理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不能实现电子证照制作签发、更新等突发情况,要及时反馈至政务服务部门,并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待系统恢复后予以审核通过实现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更新。(四)加强宣传,积极推广交通运输电子证照,引导企业和群众应用电子证照,做好电子证照制发、应用、核验等全流程的政策解读工作。第二章制发与使用第八条签发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电子证照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第九条签发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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