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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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现将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公安局2023年11月30日宁波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治安行政管理第一节违反养犬管理行为(第1条至11条)第二节违反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第12条至13条)第三节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行为(第14条)第四节违反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第15条)第二章交通管理第一节违反非机动车管理(第16条)第二节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第17条)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治安行政管理第一节违反养
2、犬管理行为一、未办理准养登记处罚依据:宇波巾养火管理条例第四I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第十三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裁量基准:(一)未登记犬只一只,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登记犬只二只,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三)未登记犬只三只以上,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再次发现未办理准养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饲养禁养犬只处罚依据: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裁量基准:(一)饲养禁
4、养犬只一只,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饲养禁养犬只二只,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三)饲养禁养犬只三只以上,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超数量养犬处罚依据:宇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养犬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第十四条,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裁量基准:(一)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二)再次违反的,责令
5、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超数量、超期寄养犬只处罚依据:宇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或者期限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送养人和接收人限期改正,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第十五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己经办理准养登记。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裁量基准:(一)寄养犬只超出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寄养犬只超出二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百元以上
6、四百元以下罚款;(三)寄养犬只超出三只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处罚依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二)犬只死亡、失踪:(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裁量基准:(一)逾期六十日以内且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二)再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
7、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室外养犬、烈性犬未圈养或者拴养、单位犬只违规外出处罚依据:宇波巾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卜匕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犬只伤人的:(二)拒不改
8、正的;(三)社会影响恶劣的。七、犬吠扰民处罚依据:丁波市岸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犬吠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四)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犬只诊疗、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卫生,即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一)警告后仍放任犬吠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己被罚款处罚再次违反或者警告后不改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八、遗弃、虐待犬只处
9、罚依据:丁波巾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卜七条第I四款,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裁量基准:(一)初次违反的,没收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再次违反的,没收犬只,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遗弃犬只伤人、社会影响恶劣的,没收犬只,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虐待犬只致残、致死的,没收犬只,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九、放任犬只伤害他人处罚依据:宇波巾岸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的
10、,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六)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裁量基准:放任犬只伤害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二)一次伤害二人以上的;(三)禁养犬只伤人的:(四)社会影响恶劣的。十、犬只违规进入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携烈性犬出户违反规定处罚依据:一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11、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携烈性犬出户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进入重点管理区犬只二只以上的:(二)违规进入重点管理区被处罚后,再次违规进入重点管理区的:(三)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四)造成伤人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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