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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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特此通知。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9月11日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促进绿色、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按照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1程质量管理
2、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装修性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本规定所称的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生产企业及代理商、经销商。第四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经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建材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建材市场
3、监管领域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建材供应商应在法律规定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材销售活动。第六条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及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鼓励发展绿色高品质建材及应用技术,鼓励生产企业进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第七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建材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使用一网通),通过信息公开、产品溯源、质量管控、行为监督、预警处置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建材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第八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和建材使用监管情况,将建材分批纳入管理,第一批纳入监管的建材见附件。第二章建材使用管理第九条本
4、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应符合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第十条砌体材料、节能保温材料、建筑门窗、装配式构件及存储识别标签,应按照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产品标识。第十一条建材代理商、经销商应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许可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十二条在本市供应建材的供应商应当在建材使用一网通诚信录入企业信息、产品信息、执行标准,上传营业执照等内容。建材供应信息通过建材使用一网通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含:建材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供应商名称、产品标识等。第十三条建材进入工地复检前,建材供应商应当将建材产品使用信息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经建设或监理
5、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确认后,建材使用信息通过建材使用一网通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建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供应商名称等。第十四条对进入工地现场的建材应按规定实施取样复检。复检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复检样品应在完成使用信息公示的前提下,由施工人员现场取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实施监督并绑定唯一性标识。复检不合格的建材不得使用。第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材的质量管理,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发现不合格建材时,应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全市范围内对该批次建材展开追溯,
6、收到建材预警信息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置。第十六条建材首批次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将该类建材设计总用量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各类建材的用量和检测批次进行监测。建材设计用量与实际用量、应检批次与实检批次偏差过大时建材使用一网通发出预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处置。第十七条并联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类建材的信息公示、进场复检、自检抽查、实际用量、缺陷处置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作为建材质量档案,纳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管理,作为工程分部分项和竣工验收依据之一。第十八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分部分项工程建材使用情况的过程监测和管控
7、,在并联验收通过后,对建材供应商服务及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公开。第三章各方责任第十九条建材供应商应当确保其销售的建材真实标注生产企业、商标标识、原产地等内容,对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6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对其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当选用或者督促施工单位选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绿色、新型建材,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材。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建材问题开展自查,并及时整
8、改处置,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己经使用的,应当会同施工、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根据意见返工、修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将建筑门窗、地板、墙地砖、石材的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纳入到一户一档电子档案。民用建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按规定注明选用建材的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建材品牌或生产企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优先选用绿色建材。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设计单位选用建材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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