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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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V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1日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办法所指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汕头市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汕头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新人才。第三条领军人才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认定10名以内。第四条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第五条申报条件。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二)汕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职人员。(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至硕
3、士学位,不受职称限制),已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1年以上(以与所在单位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并承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四)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5年内(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下同),主持1项以上(含1项)省级及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或为3项以上(含3项)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同一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授权发明专利仅限一位申报人使
4、用。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在汕高校、省实验室每个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2名,其他法人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1名。已获得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汕头市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生活补助的领军人才不再重复支持。第六条申报认定程序。(一)组织申报。申报人通过汕头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审核推荐。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三)材料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完成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四)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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