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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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行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结合
2、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项目所在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管理工作。排污单位清单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动态调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对我市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o第四条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或者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逐步落实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度。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己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但未投入正式生产或者运行的建设项目所在的排污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对排污单位闲置、放弃使用、富余的排污权,采取无偿收回或财政资金回购等方式实施储备管理的行为。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利用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第六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自身
4、职权落实相关责任,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储备与回购等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和回购资金监管及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收入和资金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排污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第七条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是指在生态环境部
5、门授权和指导下,从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专门机构。第八条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第二章排污权确权和有偿使用第九条排污权确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核算方法和审核要求,科学规范实施确权,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第十一条排污单位须通过缴纳使用费或进行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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