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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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3)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5B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交通强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等要求,切实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创建管理工作,加快构建全市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
2、于我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第三条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广泛开展、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第四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申报和评定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示范乡镇评定第五条申报示范乡镇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人员配备到位、职能职责明确,并正常开展工作;(二)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三)符合要求的四好农村路示范路总里程达6公里以上;(四)考核年度期间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
3、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第六条示范乡镇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乡镇评价指标由综合、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五方面组成。第七条示范乡镇评定工作按照乡镇自愿申请、县级初评推荐和市级综合评审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一)区县交通运输局指导有创建意愿的乡镇开展自评工作,经自查符合示范乡镇申报条件的,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初评;(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对符合要求的乡镇提出初评推荐意见,连同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示范乡镇创建相关支撑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三)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组建综合评审验收组,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考评,对经市级综合评审符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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