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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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浦江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主申请人户籍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且实际居住;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可分户申请。(二)申
2、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申请家庭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父母、子女无住房资助能力;(四)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浦江户籍且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实际居住;申请人未婚的,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周年;(三)
3、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已实现就业、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个月以上,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和3个月以上完税记录,且在规定保障期内;(四)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含);(五)本人及配偶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父母、配偶无住房资助能力。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浦江县居住证满三年且实际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居住;申请人未婚的,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
4、申请人已婚的,在本县取得居住证的配偶和在本县就学的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二)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就业、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周年,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和3年以上完税记录,且在规定保障期内;(三)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浦江县工作的配偶)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父母、子女无住房资助能力。四、从事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的,其户籍和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公益人员,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不作要求。第二条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二、三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四、三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五、商业地产及其他房产面积;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单位提供的免费宿舍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
6、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第三条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申请对象拥有一辆15万元(含)(以车辆原始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二、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超30万元(含)的。第四条申请、受理与审核一、申请街道办事处、浦江经济开发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公安局负责户籍、居住证和车辆信息审核;民政局负责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产交易信息审核和保障资格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
7、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一)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婚姻状况资料等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四)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材料(含优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复印件)。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浦江经济开发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受理,线上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负责核对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
8、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三、审核街道办事处、浦江经济开发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人员由本单位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证和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公安局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移交民政局。民政局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审核工作,民政局接收移交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
9、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出具审核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不动产登记审核意见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交易情况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直接出具取消资格告知单。四、资格确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申请材料、经济状况审核意见、不动产登记审核意见和房产交易审核意见,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告知申请对象审核结果。五、异议复核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复核。新提交的复核材料
10、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收取,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第五条保障家庭分类条件申请对象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分类,实施分类保障。一、一类保障家庭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定为一类保障家庭:(一)保障家庭中有优抚对象;(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保障家庭有成员获得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荣誉;(四)保障家庭有成员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障家庭有成员是三级(含)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六)保障家庭有高额医疗费支出;(七)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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