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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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目的。为推动粮食收储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更好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定义。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省财政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等贷款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为缴纳基金的粮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缓释
2、信贷风险,帮助粮食企业获得稻谷、玉米、小麦、油菜籽、杂粮等市场化收购的银行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的财政金融政策。第三条总体原则:政府引导、覆盖全省、企业自愿、银企合作、互利共赢、风险共担。(一)政府引导、覆盖全省。由省财政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粮食企业出资,共同建立覆盖全省的市场化收购融资机制。(二)企业自愿、银企合作。湖南省省内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所有粮食企业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基金,并将认缴出资额缴入贷款合作银行。(三)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由政府、贷款合作银行、参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有利于落实粮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有利于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确保种粮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企业融资增信
3、、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防控银行贷款风险。第四条部门职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基金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基金正常运作;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省财政出资,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合作银行相关业务监管。第五条合作银行。贷款合作银行为符合金融监管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银行,除省农发行外,通过遴选确定1-2家商业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参与。贷款合作银行总行或省分行要与基金管理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签订合作协议。贷款合作银行要结合本办法按规定制定该类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时审批、投放贷款。通过遴选确定的贷款合作银行名单及联系方式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
4、网公布。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贷款合作银行共同组建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基金管理制度,研究基金运行重大政策,研究调整、补充基金额度,认定基金损失,审议基金存续、终止、清算等事项,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使用等。省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省基金办主任,省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基金办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审定企业认缴资格及缴存上限,定期向省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基金申请及审
5、批情况,基金项下贷款审批、投放情况,基金退回情况及风险处置等基金运作情况。第七条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确定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基金管理人与省基金办签订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并根据协议开展工作。定期向省基金办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第八条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基金办和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包括加入基金的申请、认缴、代偿、追偿、退出等工作,配合加强辖区内基金参与企业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基金的规模、筹集、缴存管理第九条基金规模。首期规模5亿元,省财政认缴出资30%参与企业认缴出资70%。第十条基金筹集。省财
6、政出资根据企业实缴情况同步实缴到位。参与企业以自有资金出资,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出资。首批基金设置募集期60天,募集期自确定基金管理人之日起10日内启动,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协调辖区内粮食企业积极参与基金设立。第十一条账户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信用保证业务的增信、代偿及日常管理,未经省基金办审批,不得动用。基金管理人在各贷款合作银行开设省级信用保证基金专户。第十二条基金缴存。原则上企业基金缴存起点额度不低于30万元,以10万元为单位增加,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资格申请、认定、基金认缴第十三条基本条件。湖南
7、省省内注册并在省内开展业务且符合贷款合作银行贷款基本条件的从事粮食(主要包括稻谷、玉米、小麦、油菜籽和杂粮)收购、储存、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企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有作为被告的重大涉诉案件(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符合条件。第十四条资格申请。自愿认缴基金的粮食企业,须在基金募集期内向贷款合作银行当地分行或支行提交参加基金申请,填报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申请审核表,每户参与企业只能选择一家贷款合作银行。第十五条资格审查。贷款合作银行受理企业申请后,及时收集企业相关材料,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报有
8、权审批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书面答复粮食企业。原则上信用等级评定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六条资格确认。贷款合作银行确认申请认缴基金的粮食企业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后,应结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企业认缴基金的资格及缴存上限,并报基金管理人审核,基金管理人将审核通过的全部粮食企业统一报省基金办集中审定认缴资格及缴存上限。审定结果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反馈贷款合作银行。对己纳入基金范围的企业,能够按期偿还上一粮食年度贷款本息且信誉良好,经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贷款合作银行审核无异议的,经基金管理人、省基金办同意后,可获得下一粮食年度基金项
9、下贷款资格。贷款企业主动足额偿还基金代偿资金,并按贷款合作银行加罚息标准承担代偿日至偿还日期间的利息费用,在补足基金份额后,可继续保留参与企业资格。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贷款合作银行贷款损失和基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基金参与资格。第十七条签订协议。取得认缴资格的粮食企业与贷款合作银行、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基金管理人签订湖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合作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基金合作管理协议),明确合作事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基金合作管理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报省基金办备案。第十八条认缴基金。基金合作管理协议报省基金办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粮食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的
10、认缴基金一次性缴入基金管理人在贷款合作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省财政实缴出资和参与企业实缴资金统一归集到基金专户。募集期内,粮食企业认缴额度实行先到先得,满额为止。若募集期内粮食企业认缴额度尚未达到上限,由省基金办报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后适当延期或调整规模。第十九条结果公示。募集期结束后,省基金办将实缴基金的粮食企业名单等信息在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公示,公示期3天。第二十条基金期限。基金存续期3年,自粮食企业名单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为保持基金稳定运行,存续期内除本办法规定基金退出情形、基金终止或清算等情况外,省财政和参与粮食企业的实缴资金不得退出。第四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一条贷款性质。以缴存基金
11、方式取得市场化收购贷款,性质为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增信额度。贷款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企业实际缴存额度的10T5倍确定市场化收购增信贷款额度,具体贷款放大倍数,由贷款合作银行根据粮食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粮食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单户粮食粮食企业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7500万元。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根据粮食品种生产上市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每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但收购的粮食需要加工后销售的可适当延长,具体由贷款合作银行与粮食企业约定。贷款在购贷销还的前提下可循环使用。第二十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2、执行。鼓励贷款合作银行根据粮食粮食企业资信状况,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向下浮动贷款利率。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批。粮食企业向贷款合作银行提交增信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贷款合作银行按照审批工作流程,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等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贷效率,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因借款人自身原因导致延期的除外),报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同意后,与借款粮食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在办理贷款前如有授信工作流程的,粮食企业需完成授信工作流程。贷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贷款合作银行报基金管理人备案。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基
13、金项下贷款在粮食企业缴存基金的贷款合作银行封闭运行。(一)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基金管理人、贷款粮食企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贷后管理相关工作,配合贷款合作银行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库贷挂钩,适时开展库贷核查,核实库贷挂钩情况。(二)贷款合作银行按照银行相关贷后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贷后资金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确保“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在发现有重大资金风险应立即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并收回己发放贷款。(三)粮食企业应遵守信贷政策规定,理性诚信经营,通过基金取得的增信贷款,专项用于粮食收购,确保购贷销还”,做到粮走钱回”;要主动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贷款合作银行和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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