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12篇精选】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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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共12篇)目录篇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3篇二、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6篇三、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17篇四、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19篇五、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21篇六、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23篇七、2023在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体会25篇八、学习贯彻Il月27日政治局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心得体会28篇九、学习第十次集体
2、学习时重要讲话坚定法治自信心得体会30篇十、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32篇十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35篇十二、政治局2023年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党课讲稿37篇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学习心得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定不移
3、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制定系统完备的配套法律法规作为我国对外关系法律法规体系的“总则”,对外关系法在规范和调整我国对外关系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但是,对外关系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对外关系法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是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一是明确条约在我国域内适用的规定。对外关系法明确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原则,但对条约的具体适用问题则有待细化。明确不同情形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就立法权而言,国内立法机关应通过实施性法律落实条约的域内适用,这也是其权限内的重要事项;就司法权而言,在条约于国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在现有部分司
4、法解释的基础上,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系统性地明确人民法院适用条约的规则;就行政权而言,行政机关对条约的解释不仅可能影响国内法院,其本身也具有在国内层面承担实施条约的职能。因此,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在条约域内适用时发挥的作用。二是完善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当前,在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要求下,对外关系法的实施,不仅要厘清国际法的域内适用,也要明确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目前,我国在部分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中国法的域外效力条款。但相关规定都较为原则,而且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缺乏中国法域外效力的一般条款。应该说,影响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主要问题在于立法供给不足。即使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
5、了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条款,但仍存在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应在对外关系法的相关实施规定中,以属地管辖、效果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的理论体系为指导,形成我国一般性的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三是建立健全我国应对外国干涉和制裁的反制和限制措施的规定。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及其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对外关系法的规定。实践中,应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
6、规章,建立健全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措施,保证对外关系法的有效实施。(一)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一是深化和拓展涉外执法合作机制。在传统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应深化已经建立起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增加联合执法行为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安全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在新兴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建立多边合作机制,拓展该领域涉外执法合作的方式和内容,为国际执法合作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为提升涉外执法合作的效率,应进一步完善涉外执法标准和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涉外执法程序规则和工作指引,统一裁量标准,细化工作流程,提高涉外执法力度。二是完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对外关系法的有效实
7、施,离不开高效的涉外司法协助机制。我国应继续妥善实施已经缔结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并依据互惠原则高效完成外国国家或者当事人依据相关国内法规定提出的涉外司法协助请求。同时,在实践中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建立司法信息的交换机制、完善外国法的查明机制等涉外司法协助机制。三是深化涉外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涉外执法司法涉及众多部门,如果涉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协调,无疑会制约涉外执法司法整体效能的提升。因此,亟需完善涉外执法部门之间、涉外司法部门之间以及涉外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并统筹建立多层次、多部门、跨地区的涉外执法司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涉外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也有助于加快推
8、进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加强涉外执法司法定期工作会商,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机制等,协调解决涉外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加强涉外法治队伍建设一是提升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能力。对外关系法的实施,需要建立一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够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涉外法治队伍。为提高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能力,应加强涉外执法司法人员培训。根据不同涉外领域的实践需求,强化国际关系、国际法、外国法、外语、金融、贸易等方面能力培训,在涉外执法司法工作中展现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二是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
9、性的地位和作用。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加快推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交叉学科群和育人平台建设,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在培养教育环节中,尤其要注重和探索对外关系法与相关学科的整合,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及教材体系,加强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开阔学生国际视野和促进学生涉外法治思维及能力的养成。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解决跨国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三是加强国际法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国际法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是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涉外法治工作的专业归属是国际法。因此,应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并增设国际法各类专业学
10、位。鼓励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确保对外关系法有效实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篇二、政治局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心得体会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下午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
11、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当务之急是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一)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首要要求就是“科学立法二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
12、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完善;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杳明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面对十分繁重的涉外法治立法任务,必须加强涉外立法的规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要按照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快制定和细化目前急需的涉外立法,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比如,在外交领域,建议尽早制定对外关系
13、法、条约适用法、外国国家豁免法、海洋基本法、反干涉法、反海外腐败法、外国代理人法等基础性或专门性法律,还要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法律制度,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在民商事领域,建议制定国际私法典,构建完善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体系;在刑事领域,建议修订刑法,设置单独的涉外编或涉外章节,对刑法的域外适用问题作出更为完善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专章规定,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行政法领域,建议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务、环保、网络安全、海关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补相应的域外适用条款,完善涉外行政诉讼程序规则,制定国际行政互助法;在经济法领域,建议修改公司
14、法、企业破产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基金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地域效力条款,增加专门的涉外章节,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涉外法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要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和精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努力方向。涉外法治工作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继续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
15、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全球治理变革的引领者,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和中国方案。(二)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J规则和信用是国际治理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石,也是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前提。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历来讲求一诺千金。我们高度重视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建立有约束的国际协议履约执行机制,按照扩大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方面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清理
16、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上述重要论述,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就要针对我国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入手,进一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优先事项包括完善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
17、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出台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理顺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权益保护、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保障,提高服务水平,借助法律手段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防范机制,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提升我国的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增强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际影响力,研究建立国际商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机制。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这是我国涉外法治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外资立法,
18、具有里程碑意义。同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明确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下一步,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废。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
19、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法律和条例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要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三)夯实共建一带一路”的法治基础共建一带一路”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对外开放和对外合作的管总规划、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也是中国向全球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要实现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宏伟目标,法治保障不可或缺。经过多年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共建一带一路总体布局已基本完成,形成了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互联互通架构,一大批合作项目落地生根。一
20、幅磅礴大气、笔墨酣畅的一带一路”大写意”已然绘就,目前正朝深耕细作、精致细腻的工笔画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海外投资风险在逐步累积和显现,国际商事争议趋于增加,而与企业走出去相关的涉外立法、司法、执法、保障体系尚待健全,服务于共建一带一路的规则体系和条约保障体系也还存在不少短板。要正确把握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新形势,加快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建设。法治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全面强化风险防控,落实风险防控制度,探索建立境外项目风险的全天候预警评估综合服务平台,及时预警、定期评估;要加强海外利益保护、国际反恐、安全保障等机制的协同协作;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
21、和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全力保障境外人员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教育引导我国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条约网络。载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已与145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但具有拘束力的条约还为数不多。要加强主动谋划,完善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的国际投资贸易便利化条约网络,力争用新一代条约实现全覆盖。要加强对缔约工作的集中领导,完善条约网络管理和数据库建设。海外投资风险,要防患卜未然。要认真评估海外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法治环境,尤其是该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22、和法律保障,加强对合作方市场行情、营商环境和法律制度的研究,事前做足风险评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全过程的内部合规性管理,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运作,打造廉洁丝绸之路;要培养和坚守企业家的法治精神,不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还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把防范投资风险的关口前移,移到商业交易之前,事先约定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从法律上和源头上防范重大投资风险。要建立与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享国际公共产品性质相匹配的高效、公正、便捷的争端解决机制,着力提升我国调解、仲裁和司法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当事方更愿意选择在我国解决争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建立和完善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
23、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下一步应抓紧完善仲裁法律体系,为在华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从长远看,还可尝试建立一套多边机制。参与多边机制的各缔约国按照自己承诺的统一规则行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形成相对统一的一带一路经贸争端解决机制,进而提高全球经济治理的稳定性与法治化水平。(四)妥善解决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条约必须信守(PactaSuntServanda)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贝1,也是维护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稳定性的根本基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当事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迄今,我国缔结了28000多项双边
24、条约,加入了600余项多边公约(含公约修正案)。外交实践中,我国批准、核准或加入条约的批准书、核准书、加入书中均含有如下措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条约(协定)中所载一切完全遵守J应高度重视条约的履约,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我国国际法学者一直呼吁在宪法或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法体系中的效力问题。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纳入我国的涉外法治体系,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应有之义,应尽早寻求妥善解决。条约在我国法治体系中的效力问题是长期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难以解决的主要症结。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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