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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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
2、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Eln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O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
3、人等口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非同级财
4、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口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第八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Ein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九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
5、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诙性告知领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十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诙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核准,并向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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