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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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21)84号)及关于印发XX县信息化和数字化领域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钟政办发(2019)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及包含县本级财政资金配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内容包括但不
2、限于县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各乡镇、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县本级其他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的年度计划和申请,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监督考核。第四条XX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五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各部门按职责分工:(一)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大数据发展局、公安局、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建立
3、XX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审批、建设管理。(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四)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年度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统筹资金规模编制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基础设施资源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五)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县公安局联合县网信办开展项目的网络安全防护检查工作。(七)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国家、自治区、贺州市有特别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
4、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自治区、贺州市、XX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XX建设相关要求,紧密结合本领域政务需求编制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方案,按要求报送县大数据发展局汇总。县大数据发展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第七条县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必要性、规模的合理性、技术的先进性、安全的可靠性、项目的集约性、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必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审核意见。第八条县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
5、和项目单位代表,围绕重点保障国家、自治区、贺州市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对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形成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计划建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第九条县政府批准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后,县财政局应及时编制专项预算计划,县大数据发展局应及时下达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依据计划开展项目报批。第十条对未列入下一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县大数据发展局联合县发展改革局形成滚动建设计划方案,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未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县财政局
6、原则上不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属于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或各(部门)单位应急处理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提供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报批环节。第十二条县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纳入国家或自治区政务信息建设规划项目的,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无需申报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后,将拟建项目建设方案送县大数据发展局审核通过方可实施。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县大数据发展局进行审核,再向县发展改革局申报立项审批
7、。(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二)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三)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四)由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五)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招投标前,应将项目预算控制价文件送县财政局进行评审。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县发
8、展改革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共用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第十四条XX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
9、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部门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确保信息资源共享;未按要求编制信息资源目录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建设资金,涉密项目除外。第十六条各乡镇、县各单位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第三章建设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项目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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