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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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除乡(镇、街道)建成区以外的行政村集中农村居民点以及分散农村居民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500f7d以下规模(不含5007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厕所和厨房排水等,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
2、、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包含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其它附属设施。污水收集系统分为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和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外排污水,输送至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管网的设施。一般包括排水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户内洗涤、洗浴、冲厕和厨房排水的设施,一般包括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和接户井等。污水处理系统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等。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营为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
3、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总体目标。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并牵头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政策。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州)财政局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厕所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州)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有条件的村庄延伸覆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州)自然资
4、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集中规模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庄规划。第五条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县(市、区)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及运维单位,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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