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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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2016年3月1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下达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等47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1号),正式下达强制性国家标准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项目计划代号:20160058-Q-339)标准指定任务,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归口,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工商、质检、广电研究机构、创维、海信、TCL、长虹、康佳、海尔、乐视、小米等企业。2、主要工作过程(1)前期预研在标准
2、计划正式下达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国标委工业二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司等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预研工作,共召开一次行业座谈会、一次标准及政策研讨会和两次标准研讨会,讨论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标准框架和主要内容。2015年前三季度视听行业发展工作座谈会为准确把握2015年前三季度信息消费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全面分析行业经济形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司于2015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召开2015年前三季度视听行业发展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相关企业就其经营发展状况及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从产业政策、产品技术标准等方面,提出促进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3、的相关建议。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标准及政策研讨会为充分了解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行业发展情况,更科学合理的制定标准和管理中心,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于2015年11月11日召开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标准及政策研讨会对行业发展情况、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标准内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视听产品处副处长曲晓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审核登记管理处张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互联网视听技术研究所副主任何晶等相关领导出席了本次研讨会,电子三所、电子四院、创维、海尔、TCL、长虹、康佳、乐视、小米、银河等15家单位参加了本次的研讨会
4、。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第一次标准研讨会为了有效开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工作,推动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标准化和应用,针对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标准、技术和产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讨论,全国音视频标委会于2015年12月3日召开了第一次标准讨论会。会议就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标准草案中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开展讨论。参会单位有电子三所、电子四院、索尼中国、乐视致新、海尔、长虹、小米、京东方、红蝶、三星、康佳、创维、九州等13家单位。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第二次标准研讨会为了有效开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工作,针对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标准、技术和产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
5、讨论,全国音视频标委会于2016年1月9日在北京市凯美佳商旅酒店召开了第二次标准讨论会。会议就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标准草案中的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唯一标识相关反馈信息进行了讨论和交流。参会单位有电子三所、电子四院、京东方、康佳、索尼中国、乐视致新、三星、冠捷、小米、红蝶、创维-RGB、海尔多媒体、京东方多媒体、九州等14家单位。(2)召开启动会标准计划正式下达后,2016年4月14日,标准启动会正式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刁石京司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视听产品处曲晓杰副处长、国家标准委工业二部信息处刘大山副处长、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经检处齐砚秋调研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司审核
6、处刘少栋处长、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新媒体出关丽霞副处长、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司审核处张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标准处甘小斌、质检总局执法司办案处于晶等主管部门的领导参会,创维、海信、TCL,长虹、康佳、海尔、乐视、小米等8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标准启动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标准制定提出了要求。刁司长强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畴,一经实施,所有相关的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对行业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我国与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家们认为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相关强制性条款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预置内容的要求,二是对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要求,
7、三是对连接互联网网站的要求,四是对所连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要求,对唯一性标识的要求。刁司长要求建立完善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行业管理服务机制。一是结合强制标准的制定实施,会同工商、质检、广电等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政策文件,对产品的生产实施规范性管理。二是要建立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企业和产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和产品信息的管理服务。国家标准委工业二部信息处副处长刘大山在会上介绍了最新的政策需求,对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等47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1号)进行宣读,并对标准的制定提出了三方面建议:一是广泛参与,共同循序标准制定原则,各相关
8、利益方应广泛参与到政策制定中;二是在标准制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需要各方充分的协调,以保证标准的质量;三是重视标准的实施和落地。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视听产品处副处长曲晓杰指出标准编制组包括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电子三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四院)以及由工信、质检、广电、工商等部委相关司局推荐的相关研究院所,标准编制组是一个开放性的组织,将会广泛征求大家意见,希望各位企业代表能够积极参与。其他相关部委的领导也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标准的制定提出了要求和建议。(4)第一次征求意见2016年4月15日,标准编制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给所有标准组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所有标准组成员单
9、位的意见和建议。4月21日,标准编制组在对相关企业广泛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针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汇总和反馈,形成第一次征求意见汇总表。(3)第一次标准讨论会2016年4月19日,标准组成员单位在电子三所104会议室组织相关标准组成员单位针对标准文稿召开了第一次标准讨论会,主要针对标准制定的目的和主要框架、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了逐条研究和讨论,各标准组成员积极发言,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参会单位有电子三所、电子四院、电子十五所、天津三星、北京三星、晨星软件、LG、索尼等8家单位。(4)第二次标准讨论会2016年4月20日,为了对标准文稿和第一次标准讨论会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
10、分研讨,标准组成员单位在电子三所104会议室组织相关标准组成员单位召开了第二次标准讨论会,主要针对第一次讨论后的企业的意见建议以及标准制定的目的和主要框架、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了研讨。参会单位有电子三所、电子四院、电子十五所、乐视、海信、康佳、小米、长虹、创维、深圳海思、风行在线、环球智达、京东方、九州电子、北京数字电视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优朋普乐、欣联宇、华为、聚力传媒、欢网等20家单位。(6)第二次征求意见2016年4月21日,标准编制组就第一次征求意见汇总表和广电修改稿,再次征求所有标准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各成员单位对第一次征求意见汇总表中企业反馈的意见和广电修改稿进行
11、意见反馈,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再针对企业第二次反馈意见进行逐条汇总和回复,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汇总表。(7)第三次标准讨论会2016年5月13日,工信部电子司组织标准组成员单位就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了研讨。乔司长在会上介绍了目前国标的进展情况,指出在制定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参会企业就标准强制性条款及标准实施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就广电修改稿对产业发展和企业自身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讨。参会单位有电子三所、电子四院、TCL、小米、创维、海信、长虹、海尔、乐视、康佳等10家单位。(8)标准征求意见稿研讨会2016年5月16、17日,标准编制组在电子四院第三
12、会议室组织标准组成员单位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讨论会上,各单位进行积极发言,就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广电修改稿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条研究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修改。参会单位有电子三所、电子四院、TCL、小米、创维、海信、长虹、海尔、乐视、康佳等10家单位。3、标准编制的主要成员单位及其所做的工作标准编制的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电子三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四院)以及由工信、质检、广电、工商等部委相关司局推荐的相关研究院所和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电子三所负责标准文本及其他各类文件编制、
13、试验验证和标准制定总体进度控制,电子四院负责已有标准化成果在本标准中的应用、相关各方沟通协调以及通知和组织会议。编制小组其他成员为标准编制提供合理化建议、完成本单位产品测试摸底工作并向编制小组提供数据参考。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及解决的主要问题1、编制原则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畴,一经实施,所有相关的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对行业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制定强制性标准的时候,标准工作组在标准制定,特别是相关强制性条款制定时,秉承有法可依、依法制定的原则。根据相关方面的要求,通过强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产品只能连接合法的网站
14、。通过强制性标准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也通过强制性标准保护合法合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还遵循了以下原则:前瞻性:要求本标准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保持先进性和可用性;准确性:要求本标准的规范和定义简练、准确,不引起歧义;可操作性:要求本标准具有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2、确定主要内容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管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整体利益,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国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市场,有必要研究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制定相关标准。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强制性条款作出以下解释:a
15、.经组织业内相关专家讨论,大家对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定义如下: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是以电视机、显示器、投影仪等大型显示屏幕为显示设备,预置有收听收看指定视听节目源的互联网连接模块或应用软件的音视频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顶盒、电视机、投影机、显示器等各类产品形态。b.根据我国与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相关强制性条款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预置内容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禁止散播涉及色情、暴力、宣扬恐怖主义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在生产和销售时产品内容也严禁预置涉及色情、暴力、宣扬恐怖主义等内容;二是对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
16、成平台的要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实施许可管理。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如果要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则需连接获得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许可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三是对连接互联网网站的要求。信息通信主管部门对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互联网网站的管理有明确要求:经营性互联网网站应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网站应经备案。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连接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互联网网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未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网站,不得进行连接。四是对所连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要求。新闻出版广电和信息通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单位,必须获得信息网络传播
17、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也只能连接上述合法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五是对唯一性标识的要求。为与广电、质检、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需要每一台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在出厂前就具备唯一的标识,以利于对行业进行管理和服务。3、编制过程中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包括:加强监管与企业产品个性化发展之间的矛盾;产品安全与用户使用体验之间的矛盾;不同企业不同制造流程针对标准内容需要作出调整;不同产品不同操作系统对标准的适用性问题;标准与其他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的关系等。针对遇到的问题,标准工作组都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标准内容进行不断改进。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标准工作正在制定
18、过程中,前期对标准的非强制条款内容进行了摸底验证测试,后续将继续对强制性条款内容进行试验验证,四、知识产权情况说明本标准暂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1、产业化情况2015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收入总规模达到15.4万亿元,同比增加10.4%,产业整体保持了平稳快速增长。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行业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5年我国智能电视全年产量为8383.5万台,同比增长14.9%;据格兰研究统计,智能机顶盒全年销售总量为1580万台,同比下降4.8机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行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促发展
19、”做出了突出贡献。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作为一类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获取视听节目的渠道,极大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发展还带动了电子信息制造业从单纯产品生产向“产品+服务模式整体转型,推动建立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融合生态体系,既有利于提高信息消费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能力,也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标准应用的预期效果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行业的发展现状总体上是积极、乐观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制定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强制性标准的制定,推动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行业
20、的长期健康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积极健康向上的互联网电视节目,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国际、国外没有对应的标准,属于我国自行设计的标准。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标准遵循先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与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存在冲突。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a)不应预置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置图片、文字、菜单、音视频、应用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1、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一)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五)在互联网上
22、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施行,201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
23、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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