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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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版(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
2、民。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一)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
4、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第七条已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二)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三)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申请人营业执照、己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5、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见附件2),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经营期限以及班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决
6、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最迟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
7、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己备案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一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交通运输部决定。交通运输部按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
8、二条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三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许可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到外事、海关、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货物运输车辆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
9、备案变更。第十五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交通运输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第十七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
10、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第十八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第十九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见附件5),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第二十条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二十一条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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