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业务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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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业务篇2、业务篇2.1 融资类信托业务会消亡吗?融资类信托业务一直是信托公司最核心和最具有竞争力的业务组成部分。自指导意见颁布以来,对资金池、期限错配交易模式的严格限制,导致非标债权类信托业务受到很大冲击。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颁布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的内容来看,2020年一季度信托公司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约6.45万亿元,2020年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压降1万亿元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截至2022年二季度,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已降至3.16万亿元。近两年被压降超一半规模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颁行后会不会彻底消亡,可能是信托从业
2、人员最关心的问题。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设置了资产管理信托,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遵循指导意见的原则保留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从实质来看,融资类信托业务就隐藏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里。另外,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在明确业务边界时,也明确提出“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综上可见,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并没有要求融资类信托业务在短期内彻底消亡,但是继续压降规模仍是必然趋势。这就导致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颁行后,哪些业务属于融资类信托业务,哪些业务属于投资类信托业务,仍然会成为信托公司开展非标业务关注的焦点问题。关于融资类信托业务和投资类信托业务的分类主要是源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即融资类
3、、投资类、通道类)。对于投资类信托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判定标准一直处于动态监管过程中,在不同时期的监管标准与口径也存在差异。截至目前,与认定标准相关的监管规定或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第二条规定:“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就内部监管口径而言,根据同业提供的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中的释明情况:“I融资类: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
4、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如集合资金贷款信托、带有回购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和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该类信托业务主要面临信用风险。J投资类: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含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等。该类信托业务主要面临市场风险。2021年3月上旬,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内部发布发021)56号关于辖区信托公司做好2021年“两项业务”压降及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明确列举信托资金投向下述这些
5、资产的信托计划不属于投资类信托:(1)债权资产;(2)应收账款投资;(3)各类资产收(受)益权投资;(4)附加回购、收益补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安排或条件严苛对赌协议的股权(含收益权)投资;(5)对单个信托项目定向发行的私募债投资;(6)期限较短、限制跳息次数(疑为“不限制跳息次数”)或跳升利率过高等条件的永续债投资等。从上述监管规定或指导意见来看,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颁行后,融资类信托业务、投资类信托业务的分类可能将退出历史舞台。类似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含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等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
6、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将成为信托公司发力的重点。在五年过渡期内,融资类信托业务不会马上消亡,它仍会在新的分类项下的资产管理信托(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类别中存在,但其规模仍会持续压降。2.2 信托公司还能否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2.3 2.1信托公司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概述2014年10月23日,万向信托成为首家成功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公司,此后大量信托公司陆续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截至2022年10月13日,根据我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查询到的信息,目前仍保留着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的信托公司有19家,
7、已经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的信托公司共计26家,由此可见68家信托公司中就有40余家信托公司登记或曾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集中在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就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的信托公司而言,注销登记的时间集中在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1)截至2022年10月13日仍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为:gIMMI金管埋人力W5tt代am行.力合ttAKK*)H8机制嬖:!Atie号我心9日1m4H*SC*心goxn全WSAa
8、t186MBM!sflmi;目JVHIMTB0WWAnmFla)M)O1*“ih-10%flB6FM5Mr.丽rtw*vm,.i2i9E093IfM-IO-II初皿川4r-m公反7RUiffM60,iM-MMMMSi9BartnUKU2SVFIaPIOIM0OekZ7XIl-OMI6*W油*BU*KiW9fiWJWLX3W!mCdBW61M7S3C1M717711WVHWiMttg16加5,?C7-Ir-IIa匚的fKC9eW9At19VEQ294”1992OM33015-12K*FKEhMNB.!HUrtnt*1!13d”KEI9乐5HatmtEtVSAwwPioioeairadiosX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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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XnyaM-U-219l11z-ss.BlMUg2015廿2O20-H-2&TfHNH3BBtlfl.T220593Z73IMMn02015X29202XS5DB13-SHtR;-IOG14.X1W-4B-W2015H13R住3914*ar-MfefLB,43皿d2(hWCM1jiMW1ClZbrmB8.7J4M4tao,tMS2Ort12-O1anw7;王EBUW)MtMao-oM2O1M74冲XA0?5n4IE39901aaDa5-04W20lO0311itW9440SWg,M32015-3M切MH主才用19.T*-,9HfJ!84-061MW2C1MMR至01州Fm1却又7A42
11、OW-tJM201VaMa初Mao.iWW9WSlT合也期代码WMWHWSJK1rauai,9MtD0-Xan-onaots-tnXnMHPT3I2-wrMiazt22-I0MG9r9M-1VtfXMS-OMYx-ot.3RWfietTWSL;?-7岭Tnd2Q03M-U16-01-14MKqI*R2im-a*fcewa74trM2M4初4”30XrtMtn4由此可见,自2016年底以来,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大量信托公司在陆续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近些年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蓬勃发展,信托公司借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规避信托行业的合规监管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集中在契约型基金业务
12、。这也是本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的重要原因。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相比,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特意强调了信托公司不得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而未限制其管理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由此可见,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内容,信托公司并非不得管理全部类型的私募基金,为信托公司管理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保留了一定的可能性。2.2.2为什么没有限制信托公司管理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附件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而且,本次颁布的
13、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而言,特意将禁止范围从“私募基金”缩小为“契约型私募基金”。那么,为什么本次新规要强调限制契约型基金呢?根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契约型基金与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及管理的信托产品的模式更为接近,但较之于信托产品其具有部分操作更为便捷的“优势”,较之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而言具有投资者人数上限较高,无需注册合伙企业/公司,没有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而导致投入成本较低,决策效率高,免于双重征税,退出机制
14、灵活,流动性强等“优势”,由此导致信托公司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后选择所设立的私募基金类型时更青睐于契约型基金,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信托公司通过私募基金开展的监管套利、“去信托化”等违规业务更集中于信托公司以契约型基金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其可能也正是监管对此予以明确规制的主要原因。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信托公司还可以以管理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形式继续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呢?对此,我们持审慎态度。首先,从监管机构要求信托公司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情况来看,监管机构并不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另外,虽然目前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仅明确严禁以管理契约型基金形式开展资管业务,要求按照监管规定对存续
15、的此类业务有序清零,但是,也同时强调了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合法合规设立信托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因此,未来对于信托公司以管理合伙型及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还有待于监管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也有待于在实操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的态度和意见的进一步明确。2.3 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被新增纳入服务信托范畴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是在监管文件中首次明确了资产服务信托的定义和范围,弥补了我国资产服务信托监管依据的缺失。本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将资产服务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
16、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四类。本节拟讨论的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就属于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一个子类别。相较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而言,此次的“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是对原“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进行了变更。随着经济的发展,预付消费已成为我国个体消费的一项重要消费模式。预付性(卡)消费,按发行主体不同,分为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监管;部分领域单用途预付卡则由商务部门针对如何规范典型的预付消费模式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17、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办法”)牵头管理。近期,北京、深圳、上海、江苏等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文件。为保证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预付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文件均设立了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旨在降低预收资金风险。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明确的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旨在利用信托具有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和法律优势,将信托模式引入预付类资金的管理中。虽然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资产服务信托等在监管文件中是首次正式出现,但是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业务并不是一个新型业务,早在
18、2010年初,各信托公司探索消费信托时,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就已存在。随着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迅速发展,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高效和高利润,使得信托公司无暇顾及利润一般、风险较大、依据缺失的消费信托。但自2020年监管机构要求严格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以来,各类服务信托又重现大家的视野,其中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苏州市的校外培训预付资金信托、国联信托的首单采用服务信托模式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的“鲁预付1号”、中航信托的首单双受托制物业管理服务信托、首单房屋交易保障服务信托等。在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中,交易结构大致如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服务信托,通常会根
19、据预付类资金记名或不记名的安排,分别确认不同的委托人主体,对于记名的预付类资金交易模式而言,委托人通常为消费者;但对于不记名的预付类资金交易模式而言,委托人通常为商户。信托财产即为委托人转付的预付资金。消费者及商户为附条件的受益人。信托公司的核心职能在于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资金安全的信托目的。信托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在达到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或商户进行分配。在有些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中,也会引入监察人角色,例如将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设定为监察人。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
20、托已正式被纳入资产服务信托的类别,这一类型的业务也必然受到更多信托公司的关注。但自消费信托设立之初就一直面临的如何解决消费者与商户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向信托公司追责的问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中的权责边界问题等也依然会存在,这些问题可能将随着相关政策和操作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消费者观念的转变、司法实践案例的充实逐步得以缓解。在消费不断升级的环境下,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也必定在预付类消费模式场景中发挥它的重要作用。2.4 担保品服务信托该如何发展?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受托管理担保物权,代表债权人利益,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服务。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在
21、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的定义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区别见下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债券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受托管理债券担保物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服务。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第三7托管理担保物权,代表债权人利益,提供集中管理和处置服务。从上表可知,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扩大了该类业务的范围,将“债券担保品”的范围扩大为“担保品”,同时将“债券担保物权”扩大为担保物权我国担保品种类繁多,在国内目前金融交易的环境中,担保品一般包括现金、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现货或者期货形式的商品和贵金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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