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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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推进健康四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安全有效的原则,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支持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
2、,对相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传统媒体及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公益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讲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增强公众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并在全国助残日、残
3、疾预防日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五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享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信息。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政策、知识宣传和信息公开,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有康复意愿且符合康复指征的残疾人按照规定接受康复服务。第二章残疾预防第六条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建立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机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完善残疾预防网络,建立残疾预防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
4、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采取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残疾儿童首诊、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规范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确保疫苗接种安全,保持高水平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强化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的筛查和综合干预。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第十一条教育、公
5、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能力。加强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和康复。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第十二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保障和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实施,减少因交通等事故造成的残疾。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工矿商贸企业,督促其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行使消防
6、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降低致残风险。第十四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大对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防范和减少因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引发的致残事故。第十五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污染物监测与风险预测评价体系,落实防治责任,减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残疾。第十六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地震、气象等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提高灾害应急处置能
7、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灾害防御设施和措施,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减少因灾害以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残疾。第十七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意外伤害致残的预防和干预,开展未成年人步行、乘车、骑车和溺水、跌落、误食、高空坠落、高空抛物等风险防范安全教育,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减少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第十八条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职能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救援工作,帮助社会公众及时得到救援。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加强职工工伤、职业危害防护,落实防护措施和待遇,提
8、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风险。第三章康复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综合性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公开择优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康复机构名单。支持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取得相应的医疗资质或者教育资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提升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康复服务。残疾
9、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康复机构分级和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鼓励康复医师在具备条件的专业康复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医疗康复联合体建设。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康复场所,配备专(兼)职专业康复技术人员,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第二十三条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依法依规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中从事医疗、教育、心理治疗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其他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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