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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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引导各单位建立高质量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根据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
2、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第三条【原则】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产业需求与创新资源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第四条【部门职责】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制订本地区工程中心的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
3、好工程中心考核评估,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并指导工程中心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第五条【申报主体】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惠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惠州市内。申报单位可独立或联合其他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第六条【申报条件】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该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不少于1
4、00万元(研发经费超过IoOo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6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五)有较完善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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