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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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二)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
2、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及时处置相关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四)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五)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二、处置内容和程序(六)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
3、予以处置:1.因技术原因等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2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3.因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移交的;4.涉及盘亏等损失的;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6.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7.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1.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资产清单等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2.审核或审批。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其中属于省财
4、政厅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转报省财政厅。3.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上缴处置收入,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4.结果备案及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行政事业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根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台账,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审核、审批、结果备案等,均应实行网上办理。由省财政厅审批事项需同步报送书面材料。(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5、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评估结果作为市场竞价或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三、处置权限和职责(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处置,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主管部门
6、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十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1个月内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相关流程报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备案。(十四)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1.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的处置。涉及单独土地使用权及划拨用地用途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需事先报经
7、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2.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发生的整体资产处置;3跨级次、跨区域或向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4.单位资产账面原值或批量资产账面原值(以下简称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外捐赠;5未达使用年限但经鉴定符合淘汰报废条件的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6.未达使用年限但经认定不再继续使用的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7.其他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十五)下列资产处置事项,
8、由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自行审批:1.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2未达使用年限但经鉴定符合淘汰报废条件的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3.未达使用年限但经认定不再继续使用的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4.其他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十六)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1.已达使用年限并且符合淘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2已达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
9、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四、处置方式和要求(十八)无偿划转(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无偿划转(调拨)资产原则上应通过公物仓实行集中收储、调剂共享。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调拨)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相应材料:1无偿划转(调拨)申请文件;2.单位内部审批材料或集体决策材料;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4国有资产产权证明(如资产信息卡片、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
10、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等)(下同);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资产清查报告(因单位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的原因发生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需要提供资产清查报告);6.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7其他相关材料。(十九)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实物捐赠原则上应通过“公益仓实施。除政府特定对外捐赠任务外,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已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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