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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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矢量边界与国家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
2、果一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厅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监督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总体职责】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主要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
3、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具体职责1】省、市(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第六条【具体职责2】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七条【具体职责3】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组织建立完善行政区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督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监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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