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全文、意见书、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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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力Il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1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及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厅发(2021)44号)精神,为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
2、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下同),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科技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包括从事为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二、机构设置(一)党建引领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
3、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
4、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使用。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四)开办资金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
5、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五)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
6、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六)章程及管理要求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制度。培训机构应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
7、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三、场地设施(一)场地性质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场所不得设在全日制学校内。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培训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培训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科技类培训场地不得与其他非科技类培训混合使用;同一办学地址,开展不同类别培训,应依法申请注册其他类
8、别的培训机构,其场地布局要科学合理,有明显的、整体性的功能区域划分。(二)场地面积培训机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平均培训用房建筑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线上培训机构可依申请,经审核后不执行本条规定。(三)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应有足够的配套用房(教师办公室、教室、卫生间等),教室内课桌椅、照明等设施符合教学要求,有降温防暑设备。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9、四)安全要求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鼓励培训机构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方法化解安全事故风险。鼓励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办学场地应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10、口、消防通道畅通。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培训机构应做好人员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四、从业人员(一)基本条件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得有损坏国家形象和社会主义形象、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传播宗教迷信以及淫秽低俗等思想和言论,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师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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