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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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目录前言1总则2术语、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2 总平面布局5.3 防
2、火分区和层数5.4 平面布置5.5 安全疏散和避难6建筑构造6.1 防火墙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6 天桥、栈桥和管沟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7灭火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3 消防电梯7.4 直升机停机坪8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3 自动灭火系统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1 一般规定9.2 供暖9.3 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
3、疏散指示标志11木结构建筑12一般规定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他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
4、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窕、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
5、、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与建筑设
6、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
7、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
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建筑防火设计
9、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2.1术语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1.2 裙房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
10、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 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2.1.7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1.8 明火地点openflamelocation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1.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
11、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1.10 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 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建筑内防止火灾要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firewall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refuge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 安全
12、出口safety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1.15 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 避难走道exitpassageway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8 闪点flash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13、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1.19 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2.1.20 沸溢性油品boil-over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2.1.21 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2.1.22 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
14、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3 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O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2.2 符号2.2符号A泄压面积C一一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一一管道的公称直径H一一建筑高差L一一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n座位数K一一爆炸特征指数V一一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W一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厂房和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
15、.1.1的规定。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28七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 .闪点不小于28C,但小于60C的液体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 .不
16、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C的液体雾滴丙1 .闪点不小于60C的液体2 .可燃固体T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
17、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o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
18、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28*C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破磁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 .闪点不小于28C,但小于60C的液体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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