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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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
2、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
3、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九条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农场、盐场、林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
4、总体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目标年应当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出一般为5年的近期土地利用安排。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
5、级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O经审查通过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可以作为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六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土地利用任务,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主要方向,调控设区的市土地利用规模和结构,安排土
6、地利用重大专项等。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结合城乡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或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指各类土地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以及分布情况。第十七条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将规划区域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等四类管制分区。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的基础上,可以多划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
8、。已列入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水利、交通廊道内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的,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依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20个工作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
9、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所取村民意见。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南京市、人口在IOO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0、对逐级报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意见。第二十六条报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规划文本以及说明;(二)规划图件;()规划成果数据库;(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材料等。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提交专题研究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以及修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乡(镇)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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