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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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核验及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运工程,其他水运工程(包括相关部门交办的水工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定义内涵】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工程和航道工程等。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
2、、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办法所称的质监机构,是指受理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具体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是指由质监机构或项目法人(包括代建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提出,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和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功能项目进行复核性抽样度量、检查、试验和测量等活动,包括施工阶段验证性检测和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是指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
3、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是指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在竣工验收前根据验收工作计划,依据工程质量的复测结果,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的活动。第四条【工作依据】质量核验及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二)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三)相关合同文件和经依法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等;第五条【工作原则】质量核验及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
4、实效的原则。第二章交工质量核验第六条【核验条件】交工质量核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或评估合格;(四)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五)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且通过预验收;(六)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规定处理完成并经建设单位核查符合要求;(七)工程相关资料基本齐全。.第七条【工作程序】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将单位工程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建设单位;单位工程中有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专业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
5、按现行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完工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质量检验有关文件,报质监机构申请质量核验。质监机构收到质量核验申请后,应成立工程质量核验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组织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开展核验工作,各单位负责该项目的主要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核验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核验过程中发现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要求各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和复查结果符合要求后,且核验各项工作完成后,才认定核
6、验工作结束,方能出具工程质量核验意见。.第八条【工作时限】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组织开展交工质量核验工作,核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附件2)。对于不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并告之理由。第九条【申请资料】申请交工质量核验须提交以下资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和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设计单位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测
7、的检测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三)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大变更的界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四)单位工程预验收意见(附件3);(五)其它相关工程资料。第十条【核验内容】交工质量核验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审核设计变更手续的合规性、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二)检查工程质量,并开展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主要是交工阶段验证性检测);(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情况检查;(四)工程质量资料审查。第十一条【验证性检测抽检项目及频次】质监机构验证性检测的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应满足以下规定:(一)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满足水运
8、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要求;(二)满足本办法附件4-11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次;(三)其他原材料等可按照施工单位自检频次的5T0%进行验证性检测。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在质监机构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前完成。质监机构的验证性检测频次、种类、型号和规格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二条【验证性检测阶段节点】工程进行到下列各阶段,建设单位应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一)码头下部结构完工后进入码头上部结构施工前;(二)防波堤和护岸工程下部结构及构件完工后,进入上部结构施工前;(三)堆场道路基层与垫层完工后,进入面层施工前;(四)港区内栈桥或引桥
9、工程下部结构完工后,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五)房建工程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隐蔽构件或结构完工后,进行覆盖前;(七)单位工程完工后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且已申请交工质量核验。第十三条【观感质量评价】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件4T1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第十四条【资料核查】单位工程质量资料核查由质监机构抽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并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符合”和“不符合”。按附件4-11中不同工程类型选用。评定工程资料符合要求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单位工程质量资料齐全、完整;(二)单位
10、工程资料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三)单位工程资料项数、代表性和准确性基本符合要求;(四)单位工程资料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完整。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和核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评定工程资料为不符合。第十五条【合格的条件】单位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单位工程施工自检合格、监理评估合格、设计符合性评价合格、建设单位组织交工质量检测合格;(二)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合格(允许偏差检测合格率不低于80%);(三)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四)单位工程质量资料评定为符合的。第十六条【不合格的条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质量核验不合格工程:(一
11、)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款之一的;(二)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和泊位、港池、航道及锚地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三)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四)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未经修整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五)防波堤、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的;(六)工程质量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次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
12、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七)核验过程中发现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整改后经复查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的;(A)其它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第十七条【核验不合格的处理】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不合格时应按下列情况处理,符合要求后方能核验为合格:(-)当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应重新进行检验;2.允许偏差检测合格率低于80%的,应根据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进行整改,必要时可开展专家论证或设计单位核算,经专家论证或设计核算合格后,可认定质量合格;3,经检测单位检测或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
13、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L质量检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但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补正资料即可;2.涉及原材料和结构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资料缺失或漏检的。涉及原材料的,原则上按原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抽检,如无法找到原批次的原材料,则应补抽原厂家、原型号和原规格的材料进行检测;涉及工程实体结构的,应开展实体质量检测,如不能检测的,可以采取专
14、家评审。(三)有存在严重表面缺陷或有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偏差的项目不通过观感质量评价的,经按技术处理方案处理符合要求后的项目,可重新评为三级。(四)工程质量资料核查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完善,若标注“”资料无法补充完善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或评估。(五)防波堤、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第十八条【交工验收条件】单位工程未经质量核验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如涉及其他专业的,应按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完成后,方能组织交工验收。第三章竣工质量鉴定第十九条【鉴定条件】竣工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
15、质量鉴定,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完成。如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响投产使用,且其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猊(二)对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三)航道整治工程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项目各合同段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如果航道整治工程和港口工程同为一个合同段项目,应分别按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执行;(四)建设单位对项目运行期内出现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
16、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五)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已完成工程总结材料。(六)工程竣工档案已整理完成。第二十条【鉴定申请】项目具备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2)。建设单位应向质监机构提出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申请。建设单位可不向质监机构提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有需要,需质监机构对港口工程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的,可向质监机构提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申请。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两个月前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应根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
17、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与码头同时批复成一个项目的港池、泊位水域和进港航道。第二十一条【工作程序】质监机构收到质量鉴定申请后,应成立工程质量鉴定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组织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各单位负责该项目的主要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鉴定过程中发现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要求各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和复查结果符合要求后,且鉴定各项工作完成后,才认定鉴定工作结束,方能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工作时限】对于符合
18、竣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组织开展竣工质量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附件1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并告之理由。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须提交的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2);(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三)交工验收报告;(四)第三方检测报告(包括交工验收结束至竣工验收的沉降位移观测报告、关键部位和主要质量指标的检测报告、泊位港池航道及锚地等水域的扫测报告);(五)建设项目质量检验汇总;(六)其它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鉴定内
19、容】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附件14-21);(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及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三)检查项目运行有否产生新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四)对泊位、港池、航道及锚地等水域扫测报告进行核查,对工程关键部位和主要质量指标的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对工程沉降位移观测报告进行核查;(五)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审查。第二十五条【质量合格条件】建设项目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含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二)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三)工程质量复测结果合格的或有些复测结果虽超标,但工程质量能满足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第二十
20、六条【不合格的条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质量鉴定不合格工程:(一)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款之一的;(二)泊位、港池、航道及锚地交工验收后,因回淤等其他原因出现的浅点,经设计核算或专家论证,影响船舶通航安全或虽暂不影响通航安全但没列入维护计划的;(S)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四)其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整改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第二十七条【鉴定不合格的处理】竣工质量鉴定不合格时,经过整改符合第二十五条后,且通航水域水深等指标符合通航要求,整改了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消除了安全隐患,经设计单位复核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的,方能鉴定为合格。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条
21、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未经鉴定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其他专业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水运工程项目中含有房建、港区铁路、起重装卸设备、消防环保设备、电气工程、工艺管道以及罐区工程等专业工程的,质监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质量认定或委托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或具备相应行业检测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出具质量意见或质量检测报告结论合格的,可组织交工验收,质监机构不再对其进行交工质量核验。第三十条【交工质量核验检测费用来源】施工阶段验证性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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