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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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地方明确事项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契税适用税率和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规定如下:一、契税税率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二、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三、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符合上述规定(一)、(二)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应当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当地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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