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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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统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从事铁路建设的单位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工
2、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铁路运输的单位主要指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以及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运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铁路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主要指铁路设备设计、制造、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上述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办法中统称铁路单位。依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交安监发20224号)。第三条【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铁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应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
3、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三个必须”原则,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立足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全面覆盖、分级管理、科学施策、动态实施的建设要求,推动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参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第四条【企业责任】铁路单位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
4、,应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保证经费投入,推进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负责,承担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铁路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技术服务的,安全主体责任仍由铁路单位承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二十一、四十一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K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参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5、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第五条【监管责任】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国铁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理工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铁路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十一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七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交安监发20224号)等,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安全风险定义】铁路行业安全风险
6、(以下简称风险)是某类生产安全事故(含铁路交通事故)、故障或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组合。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备设施、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依据:参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第七条【风险分类】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铁路运输风险、铁路工程建设源头风险、铁路设备设施源头风险、沿线环境风险和其他风险五个类型。铁路单位结合所属业务领域,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综合考虑各类致
7、险因素,细化风险类别。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和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风险等级】风险等级一般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企业风险管控责任】铁路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
8、辨识,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公告及监测警示,加强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风险等级逐步降低、安全风险有效管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第十条【风险辨识】铁路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突出高铁和旅客列车风险、以及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和偶发性重大风险,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有关专家和全体员工辨识安全风险。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9、,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风险定期辨识】铁路单位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定期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每年开展一次,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家和全体人员开展,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前,应组织开展全面辨识。定期辨识与安委会、安全例会等合并开展,专项辨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分析阶段性、临时性或者特定专业的风险动态辨识。定期辨识和专项辨识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
10、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等。第十二条【专项辨识】遇有下列情况时,铁路单位应开展专项风险辨识。(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等发生较大变化;(二)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投入使用;(三)技防措施、物防手段升级或变更;(四)营业线施工,以及在建铁路工程中特殊结构、复杂地质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或关键作业施工前;(五)季节变化或恶劣气象条件前;(六)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重大活动前;(七)发生典型事故、严重故障
11、或安全事件等;(八)人员、设备、工作程序、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输组织调整;(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需要开展动态研判管控风险其它情况。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等。第十三条【风险评估】铁路单位结合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历史数据资料,选择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方法,对辨识出的风险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应突出遏制
12、重特大事故,重点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第十四条【制定管控措施】铁路单位应依据风险的等级、类型和性质等因素,逐项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呈现规律变化特征或长期存在的风险,应将管控措施固化到安全管理体系中。其中,重大风险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编制专项应急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涉及多家铁路单位的重大风险应由其上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制定。
13、较大、一般及低风险由铁路单位负责人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管控措施。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二十六条。第十五条【明确管控责任】铁路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根据本单位风险类型和等级完善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将风险管控责任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保障必要的投入,确保风险可防、可控。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第十六条【风险预警】铁路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预警条件,推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设备应用,对风险点实施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规律,防范事故发生。重大风险应制定专项动态监测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超前预测、动态监测、主动预警,动态更新监测情况,每年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监测评估情况单独建档。重大风险进入预警状态的,应立即发出预警,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依据: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
15、工作指南的通知,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二、二十六条。第十七条【建立风险清单】铁路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统一的风险清单,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检测、管控等情况,规范风险管理档案。风险清单主要包括风险名称、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及危害程度、管控措施、管控层级及部门、管控岗位及责任人、预警条件、预警情况及应急措施等内容。重大风险应单独汇总造册登记,登记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
16、、三十条。第十八条【风险等级的调整与变更】铁路单位应实施风险降低工作制度,针对不同风险致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风险降低措施,逐步降低风险等级。出现新的致险因素,或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弱化,管控责任人应及时报告,经风险评估后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采取措施后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经评估可以降低或解除风险等级。重大风险等级降低或解除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评估。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三十五、三十六条。第十九条【风险公告】铁路单位要建立完善风险公告制度,通过安全手册、公告栏、作业风险提示卡、岗位风险告知卡
17、等方式将风险基本信息、应急信息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告知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表明重大风险危险特征、可能发生的时间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八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条【重大风险信息报告】铁路单位应将本单位重大风险的登记、预警和等级调整等信息按照管辖原则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监管部门、
18、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铁路单位应将风险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严格主要行车工种和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培训考核。铁路单位应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的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
19、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二十九条,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定义】铁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铁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和铁路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隐患等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
20、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特点。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铁路生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事故隐患类型】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铁路交通事故隐患、铁路工程建设源头事故隐患、铁路设备设施源头事故隐患、沿线环境安全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个类型。铁路单位结合所属业务领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则等,细化事故隐患类别。依据:
21、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铁路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程序、方法、范围、内容和频次,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考核制度,推动全员自主开展隐患排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铁路单位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减少和消除隐患。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
22、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九条,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九、十条。第二十六条【隐患排查】铁路单位应当曼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风险及防控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隐患排查可与风险辨识统筹结合开展,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同步开展风险识别与管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
23、机制的意见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日常排查】日常排查是指铁路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依据: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定期排查】定期排查是由铁路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铁路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依据: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专项排查】专项排查是铁路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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