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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铁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等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应急管理
3、、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铁路建
4、设工程安全生产。参建各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专业监管。第七条参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开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信息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禁止使用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5、。第十条参建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铁路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参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铁路建设工程委托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信用监管规定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安全信用
6、好的其他参建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审查拟任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失效或者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履约监督检查,督促合同相对方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
7、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应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时不得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删减。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8、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压缩建设工期。建设单位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并根据需要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或相应费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开工前进行首次设计交底;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对采用新结构、新
9、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工程进行新技术交底。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变更手续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技术交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制定项目风险管理实施办法、项目风险接受准则和风险控制原则;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各方开展风险管理;审查风险管理成果,并做出相应的决策;与地方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处置预案,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组织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组织,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按规定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不
10、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和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第三章勘察与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勘察、设计人员应按要求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
11、员应当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特点和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设立现场配合机构,及时解决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办理变更设计手续,确保设计工作符合现场实际。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加强设计巡视,及时指出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问题,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特点,划分工程风险等级,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警预报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
12、法和施工机具配置,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生措施,根据施工期间的风险管理,动态调整风险设计措施,积极参与风险后期评估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铁路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可能影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八
13、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考核合格;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4、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可以设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15、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风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使
16、用被派遣劳动者或实习学生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四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
17、业人员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铁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铁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认真核实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落实风险控制
18、措施和风险防范工作要求,动态跟踪风险变化状态,组织风险交底,开展岗前培训,公告现场施工风险;建立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编制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报告,参与风险后期评估工作。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项目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19、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项目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
20、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九)隧道工程;(+)铺轨、架梁工程;(H-)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工程;(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铁路建设工程范围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艺复杂或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必须结合
21、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照施工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没有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作业指导书的不得施工。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部各部室及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主管人员对作业队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作业队技术负责人对班组长及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要整理成册,由技术部门负责保存,工程竣工时纳入工程档案。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
22、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房屋、料仓等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下列规模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1)三层以上的施工用临时房屋;(2)跨度超过18m的料仓、工棚;(3)深度超过3m且长度超过5m的临时设施的基坑(槽)支护结构;(4)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23、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应重点检查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范
24、围以外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章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安全责任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四十八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协
25、助建设单位制定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并实施安全监理。第五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工作,重点查验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
26、改要求。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施工阶段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风险防控措施、风险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监测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风险后期评估工作。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第五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27、查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铁路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防护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以及轨道结构、通信信号系统、牵引供电系统等涉及列车运营安全的指标体系等进行审查。第五十五条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检查租赁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检测情况及检测合格证明。禁止租赁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六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加强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合作,积极推进联合检查执法。第五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
28、报制度,及时受理对铁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五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被检查单位的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二)涉及工程建设和使用安全的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三)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转,安全生产责任是否明确;(四)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五)被检查单位是
29、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第五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0、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铁路建设活动。第六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六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铁路建设工程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建立信息库。依照谁执法、谁公告”的原则,按规定将参建各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
31、备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七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三条参建各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铁路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铁路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按规定报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六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
32、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地方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报告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其中重大及以上事故报告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报告至国家铁路局。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事故报告后,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等发生变化以及出现其他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应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线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再书面报告。第六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
33、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第六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按规定及时报告现场情况,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救援结束后,应组织召开事故通报会,督促参建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必要时,对事故进行分析通报。第六十八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参与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调查。第六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
34、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有违法违规,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参建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生产安全事故信用监管规定的;2不
35、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3.未认真审查拟任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4.不履行合同约定或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5.其他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第七十三条设计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要求成立现场设计配合机构的;2.未按规定开展设计巡查,或设计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处置的;3.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未按规定检测且通过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的;4.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36、的。第七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涉及结构和运营安全的内容进行审查,或出具虚假报告,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
37、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2.接到铁路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不予查处的;3.对涉及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重大检举、投诉不依法处理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七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予追究执法责任。1.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2.工程中止期间或监督工作终止后,擅自施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留下事故隐患的;3.责任主体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或留下隐患的;4.事故发生单位弄虚作假,限于现有的技术力量和监督手段难以发现,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第九章附则第八十条铁路建设工程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执行有关规定。第八H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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