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docx
《《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机制】市民政局、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查询工作机制。市民政局统筹、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依托现有的涉罪信息库,向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单位提供查询。第三条【查询对象】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
2、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以及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都应当纳入查询范围。第四条【查询时机】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并对在职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倒查。定期开展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涉罪信息查询,每年至少查询一次。第五条【查询罪名】纳入查询的涉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第二章查询与告知第六条【分级查询】落实分级查询责任制,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查询制度。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
3、护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查询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I村(居)等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查询工作。第七条【查询人员】民政部门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并将查询人员名单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交民政部门。检察机关、民政部门负责查询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篡改查询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八条【查询要求】民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查询申请。查询申请应当包括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
4、事由、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查询单位。第九条【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告知内容包括有无涉罪信息(依法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涉罪信息除外X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案件性质、处理机关、案件判决或不起诉时间与结果。第三章查询结果应用第十条【查询处理】工作人员入职前查询应在正式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前进行,对经查询确认工作人员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的人员,做暂缓招录处理。定期开展在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 重庆市 民政 系统 密切 接触 未成年人 岗位 工作人员 犯罪 记录 查询 工作 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84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