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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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传染病防治法知识培训,2,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献血法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7章41条)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于2004年12月1日实施。新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1.4万字。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4,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思路,(一)强调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二)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三)将预防的关口前移。(四
2、)强调医疗机构在预防传染病中的基础地位,真正做到防治结合。(五)完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5,(六)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七)规范传染病的救治活动。(八)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九)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6,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几个特点,(一)明确提出了机构和体系的建设。(二)明确提出了财政保障措施。(三)强调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多。(四)明确规定了各级业务机构的职责。(五)措施规定得详细,便于直接操作。(六)法律授权多。,7,(六)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七)规范传染病的救治活动。(八)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九)做到
3、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8,几个需要重点说明的制度和规定,(一)传染病监测制度1、涉及的内容。2、监测的方式、方法。3、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责。(二)传染病预警制度(三)传染病分类管理制度(四)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9,(五)明确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六)对医学院校职责的规定(七)通报制度(八)预防接种制度(九)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生物安全制度(十)艾滋病防治制度(十一)血液制品管理制度,10,新增加或修改之处(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新增传染病(第三条)乙类传染病中新增加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几种乙类传染病的特殊管理(第四条)对乙类
4、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11,3.传染病分类的调整(第三条),甲类:2种,未变 乙类:25种,将原属于丙类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丙类:10种,将原来乙类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12,第7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
5、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4.明确了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13,5.加强了公民权益的保护,5.1隐私权的保护 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14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14,个人隐私:“
6、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5,5.5 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报酬 第41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16,6.明确规定了法律救济,(12条)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
7、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原7条)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17,7.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并制定预防控制预案,卫生部和省级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第2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且明确规定了预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18,8.没有直接规定报告时限,关于报告时限,本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而是规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火时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
8、月7日生效。9.增加了相互通报信息的规定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19,10.紧急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予以合理报酬和补偿的规定,第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20,10.紧急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予以合
9、理报酬和补偿的规定,第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21,7.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并制定预防控制预案,卫生部和省级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第2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且明确
10、规定了预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22,11.专业技术机构(人员)现场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的规定,第48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12.设单章规定医疗救治 对医疗机构的接诊、分诊、救治、转诊、保存病历资料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以防止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23,13.设单章规定保障措施,主要规定了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治原则、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措施、医药器械储备的管理等,为传染病防治保障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1
11、4.将政府责任列为法律责任的首位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将政府的责任列为了首位,体现了政府承担“第一位法律责任”的立法倾向和依法约束政府的立法原则。1989年文本,列于首位的竟是“供水单位”;食品卫生法,列于首位的是“生产经营者”。,24,15.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按照责任主体进行分类,人民政府(65条)、卫生行政机关(66条)、政府有关部门(67条)、疾控机构(68条)、医疗机构(69条)、采供血 机构(70条)、国境卫生检疫和公务防疫机构(71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72条)、饮用水供水单位,25,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
12、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26,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
13、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27,三、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新法修订)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28,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
14、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9,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30,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一、传染
15、病的预防(一)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病作斗争(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三)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本源,防止污染(四)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六)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七)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的建设项目审批,31,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一)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16、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32,(二)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
17、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33,(三)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外,并可授权卫生防疫机构公布。市、地及市、地以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在工作需要时可介绍当地传染病发生、流行与防治情况。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定期与相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换疫情,遇有重要疫情时应随时通报。已经公布的疫情均可进行学术交流。,34,三、传染病的控制(一)控制传染源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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