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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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学生伤害状况究竟如何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了办法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认定 5.学校如何避免过错6.不能忽视学生的权利7.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1.学生伤害状况究竟如何,(1)显性伤害(2)隐性伤害,(1)显性伤害,显性伤害包括各种安全事故、暴力伤害、儿童食品和用品造成的伤害、性侵犯、自残自杀、受不良影响而造成的儿童人格伤害等。在学校、家庭及社会环境中的儿童安全事故发生率相当高,事故隐患令人担忧;家庭暴力是少年儿童遇到最多的暴力伤害,教师体罚和变相
2、体罚学生也比较普遍。,(2)隐性伤害,隐性伤害包括隐性身体病症、精神污染及长期心理压抑造成的渐进性伤害等。隐性身体伤害和隐性精神伤害构成一种对少儿更具威胁性的人身伤害,而新的伤害源,如网络伤害等未能引起社会和家庭的足够重视。,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由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造成人
3、们认识的模糊,普遍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负有完全的责任。因此,事故一旦发生,家长和社会的舆论多数不利于学校,至少会戴上管理不善的帽子,给学校管理者和老师造成很大的压力。有关部门的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很难说不受这种舆论的影响。,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专项法规。,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通过并颁发了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发布的意义:
4、,首先,是为了提高学校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其次,是为了妥善、正确地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办法依据教育法和民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依法重申学校与学生的相互关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第二、依法明确事故责任,增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长和学生预防事故的责任观念,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第三、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内容比较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原来对中小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缺乏研究和具体的规定。二、学校的保护职责与监护人的部
5、分监护职责在内容和形态上都是相似的。三、原来发生了纠纷,起诉学校是没有依据的,而办法对学校出现了责任情形就要承担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推动学校规范管理有很大的作用。四、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多种学生伤害事故的许多情形都给予了考虑,同时,办法提出的包括个人保险和学校保险在内的解决思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长远发展的要求。,办法存在需要进一步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一是效力的问题。二是要准确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是办法也要考虑如何适应我国不同地域特点的问题。四是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对学校所负责任的不同要求,要在办法现有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认定,社会的责任 学
6、校与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社会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与教育机构的责任,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或者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各种必备的生活设施、设备,如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
8、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而未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
9、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组织体检获取学生身心异常或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有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而非法设立教育机构,因欠缺相应条件而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发生人
10、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法规确定的教育机构的其他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
11、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生自杀、自伤的。,5.学校如何避免过错,学校
12、最容易出现过错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老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近年来,教师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2、体育课、化学课、物理课等课堂上老师指导错误、疏于指导或疏于监督。3、在课间休息时间、合理到达学校时间与上课时间之间的时间、合理离开学校时间与放学时间之间的时间,学校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督、管理和保护。4、学校组织的集会、旅游、参观等校外活动期间,学校缺乏对于学生的指导、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最容易出现过错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由于学校体育设施、教育教学设施质量等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6、校门管理不严导致校外人员进入,对在校学生造成伤害。
13、7、学校对于学生生病疏于救治导致严重后果。8、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但学校没有尽到通知监护人的义务。9、未成年人财产被老师没收或者受到学校不当处置。10、其它方面。,6.不能忽视学生的权利,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 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 独立财产权 生活获得照顾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应该享有的权利:,民事活动代理权 休息娱乐权 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 拒绝乱收费的权利 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 荣誉权 著作权 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应该享有的权利:,7.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案例:李佳是某小学学生。一天课间,李佳向同学王
14、朋借铅笔刀用。王朋将铅笔刀扔给李佳,铅笔刀撞在墙壁上后反弹到李佳的左眼上,李佳揉了揉眼睛,没当回事。两天后,李佳感到眼睛疼得厉害,同伴把这一情况告诉了教师,教师看了一下李佳的眼睛,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两周后,李佳的父亲从外地出差回来才将他送往医院治疗,但由于受伤时间长,李佳左眼的视力只恢复到0.6。为此,李佳的家长找到王朋的家长,王朋的家长以时间长为借口不予承认。李佳的家长又找到学校,校长、教师认为此事发生在课间,学校无任何过错。无奈,李佳的家长将王朋的家长和学校同时告上了法庭,结果学校和王朋的家长都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7.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无独有偶,另一所学校也发生了
15、一件类似的事故。一天上课,一位学生私自调位,并在课堂上说话,影响其他学生听课。后边的学生说了她几句,她便随手将铅笔刀丢向后边的学生。当时,后边的学生感觉右眼被刺了一下,但揉了揉感觉好了些,也没有报告教师,教师也没有发现。一周后回家,父母发现他的眼睛红肿,遂找到学校,学校领导、班主任一方面带学生去医院治疗(经过治疗,视力也只恢复到0.6);另一方面找到肇事学生的家长,但因相隔了一周,家长同样不予承认。校领导通过找学生调查、同双方家长协调、向司法机关咨询等方式妥善处理了此事,双方家长对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重视程度不同 对受害学生关心度不一样 处理的方式不一样 承担责任意识不同,7.相似的伤害事故
16、,不同的处理结果,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 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教师体罚学生教师违规授课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权利,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化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
17、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
18、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法律评析】(1),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评析】(2),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很高兴,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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