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服务指南.docx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服务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服务指南.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二、实施主体:埔桥区林业发展中心三、主办处室:林政资源管理总站四、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五、办件类型:承诺件六、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
2、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
3、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
4、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林资函(2015)835号)一、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管理1.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勘查 开采 矿藏 各项 建设 工程 占用 或者 征收 征用 林地 初审 服务指南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844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