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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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三四号)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
2、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依法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稳定
3、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动物防疫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第五条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置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区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绿化市容、商务、公安、
4、交通、城管执法、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流浪犬、猫的管控和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
5、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与动物和动物产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防止疫病传播。第九条本市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研发动物疫病诊断、净化、防控技术,开展针对常见、多发动物疫病的新型生物兽药、兽用中药和兽用疫苗等的研制,为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提供技术支撑。本市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培养、引进以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职称评审、晋升以及聘用中予以政策倾斜。第十条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与其他省市动
6、物防疫工作协同机制,在动物检验检疫、防疫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等方面,开展协作及信息交流,保障区域公共卫生安全。市域外农场行政管理机构、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农场所在地政府沟通,推进落实域外农场的动物防疫工作。第十一条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和本市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会同市卫生健康、绿化市容、海关等部门开展本市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措施。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要求或者风险评估情况,作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或者调出本市的决定。对于禁止或者限制的特定动物
7、、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入或者调出本市。第十二条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市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以及对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提出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
8、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第十三条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制定本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携带病原体的情况实施监测。动物防疫、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疫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第十四条本市支持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对
9、于通过国家或者市级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净化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开办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可以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境动物隔离场所还应当符合海关的要求。动物饲养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通过建立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中心等方式,保证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第十六条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区
10、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狂犬病免疫点应当与动物诊疗区域有物理隔离,相对独立。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应当建立免疫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出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制式的狂犬病免疫证明。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凭狂犬病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具体要求参照犬只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区公安、动物防疫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犬类管理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相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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