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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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二七号)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深度融合,打造人工智能世界级产业集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
2、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所涉及的软硬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包括关键基础元器件产业、智能软件产业、智能终端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行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应用赋能与产业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创新驱动、市场主导的原则,建设开放生态融通、创新集群活跃、超级场景泛在、敏捷治理安全的人工智能产业体系,
3、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上海高地”。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培育、应用场景建设和产业生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加强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推广、产业生态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基层服务和治理的智慧化水平。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人工智能产业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4、市科技部门支持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治理等。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负责相关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产业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市国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财政、统计、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专家组成的市人工智能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为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人工智能行
5、业协会及其他人工智能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统称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推广,促进产业协同,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制定标准规范等,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第九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展各项创新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事项除外。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科研、应用等领域的负面清单。第十条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协同融合发展,探索共同推进跨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衔接、技术标准互认、关键领域测试数据共享互认、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等工作。本市拓展与国内其他区域的人
6、工智能产业合作。第十一条本市深化国际合作,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会展活动,组织和引进人工智能相关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联合创新机构等,为相关主体参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治理提供国际合作平台。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第十二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宣传人工智能产业新进展、新成效,加强人工智能领域伦理安全和社会价值观引导。第二章基本要素与科技创新第一节基本要素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算力基础设施规划,推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
7、建设,促进算力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基于自主研发人工智能专用计算架构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与开放应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制定公共算力资源供给办法,推动公共算力资源平台建设与利用,加强算力科学调度,通过算力奖励等方式,为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提供公共算力支持,保障中小企业获得普惠的公共算力。本市鼓励相关主体参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引导各行业合理有序使用算力资源,提升算力基础设施利用效能。第十四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协同长三角其他省市打造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优化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提升数据
8、中心跨网络、跨地域数据交互能力,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算力需求。第十五条本市支持算法创新,通过政策支持、平台构建等方式,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算法研发,实现算法可信化、硬件化、模块化、系统化和平台化,促进算法模型创新开发、应用推广。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相关主体建设、运营针对自主技术的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源项目等,推进开源软件项目合规应用,加速商业化培育,形成健康的开源开放生态。第十六条本市推动算法模型交易流通。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行业组织制定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推荐目录,降低算法模型交易风险,提高算法模型交易效率。本市鼓励企业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
9、模型检测与评估。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算法模型,鼓励相关主体主动向市经济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采取公众可理解的方式对算法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等进行说明。本市加强对算法模型的保护,促进算法模型合法应用与推广。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数据集、算法设计、模型训练等,对经检测评估的算法模型开展备案制度探索。本市鼓励行业组织制定算法协同创新合作指引,完善算法模型交易流通中的利益分享机制。第十七条本市推动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支持相关主体将数据与行业知识深度融合,开发数据产品,服务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产品验证、场景应用等需求。本市鼓励相关主体开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
10、协同研发,研制数据标注的专业工具和系列标准,建设面向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实验室,构建大规模人工智能数据资源库。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人工智能产业数据资源调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可用数据资源梳理,汇总行业重点数据资源,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本市依托公共数据开放机制,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等领域建立公共数据动态开放清单,在生命健康、自动驾驶等领域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大面向人工智能产业的公共数据供给范围。支持相关主体单独或者联合申请公共数据开放,保障中小企业、个人开发者等公平使用开放数据。本市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生成的数据进行开发使用,鼓励
11、企业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开展相关数据产品的交易,合法合规创造数据价值、分配数据增值收益,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数据流通交易。第二节科技创新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面向人工智能领域重大科学前沿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本市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人工智能相关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承担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专项。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平台的支持力度,服务和推动相关国家实验室创新发展、全国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所属人工智能研究机构的建设。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
12、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与人工智能快速迭代特点相适应的研发、试验、应用一体化模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人工智能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开展研究开发、创新人才培育、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人工智能全领域创新和自主研发,支持开发研制核心系统和关键软硬件,实现前沿技术及其应用在底层接口、共性算法和数据处理协议等领域的自主可控。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面向社会开放人工智能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市经济信息化、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激励机制。第二十四条本市加大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项
13、目中对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的布局,加大在产业高质量专项中对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示范应用的支持。市科技部门应当在本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设立人工智能专项,支持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理论以及核心技术研究。第二十五条本市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赋予人工智能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支持对承担人工智能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本市探索赋予科研人员人工智能领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第二十六条本市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离
14、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设立各类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第三章产业发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市应当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采取措施完善人工智能软硬一体化生态建设,强化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链。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在本市建立总部机构、拓展新兴业务;对于拥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强化投融资、研发、人才、市场等政策支持,提升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育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本市引进国内外一流研究机构和人才团队,孵化培育人工智能创业企业。第二十九条本市支持人工智能龙头企业开放人工
15、智能操作系统、算法框架、共性技术和数据资源,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构建人工智能产业生态。第三十条本市打造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加强项目引进力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本市鼓励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在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上市辅导、投融资对接、租金减免等方面提供服务。市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特色产业园区的智能化程度开展评估。第三十一条本市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对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人才引进和重要国际合作交流予以支持。对于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或者项目,各区可以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市、区财政部门聚焦人工智能智能芯片首轮流片、人工智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16、人工智能首版次软件应用、人工智能首版次软件产品等新技术、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加强专项支持,探索开展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本市鼓励人工智能研发投入,企业可以将人工智能产品和技术的创新成本列入研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三十二条市、区有关部门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人工智能重点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予以支持,在算力能耗指标、终端通讯频谱资源、项目电力容量接引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第三十三条本市通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本市鼓励国有资本参与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
17、全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国资监管制度。本市通过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发挥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作用,调动各类社会资源,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领域早期项目和初创型高成长性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在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本市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支持。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设立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建产教融合育人基地,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本市应当完善人工智能领域人才评价标准,推动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以及人工智能训练师考评等工作;探索引入、融合国际化人工智能领域职业培训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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