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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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校: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2022年10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含各级人民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
3、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第五条省数据资源局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机要局(省密码管理局)等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统筹
4、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内网办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
5、等。第七条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的咨询指导、论证评审。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第八条设立数字安徽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省数据资源局会同省财政厅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第九条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打造全省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
6、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平台上建设的,须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第二章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一条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
7、资源局备案。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省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征集省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省级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第十三条各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编制本市(含县市区)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
8、局备案。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第十四条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额100O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省数据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和专家论证同意,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数据资源局批复项目建议书;投资额100O万元以下项目由省数据资源局审批。市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增补项目,由省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按程序审批。第十五条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
9、得未批先建。第十六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第十七条建立省市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省直部门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各地已有项目的衔接。鼓励省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省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省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市县不再重复建设。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
10、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省级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项目设计与实施分开进行。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二十条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下类型审批:(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批,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
11、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二)对第十四条中所列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第二十一条省数据资源局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第二十二条省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省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第二十三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信息化项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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