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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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市委和国资委党组管理的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专职)、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
2、副总经理(副厂长);(三)市委、政府和国资委任命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等企业负责人。(四)面对社会公开聘请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以及可连续进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依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
3、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竞争类、保障类、功能类分类考核。(三)依照权利义务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位任免的重要依据。(四)依照科学进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制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省、环境爱护和平安进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连续进展能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好做优。(五)依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
4、考核期,从考核年度的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各方的单位名称、姓名和职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职工(不含企业负责人)年平均收入、流淌资产周转次数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履行状况等。(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依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进展周期等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监控能力等因素,由国资委制定并下达,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承担保障经济社会进展
5、、服务人民群众生活、履行特定任务或满意特定专业功能以及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众满意度等内容,实行吩类考核。保障类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以承担保障经济社会进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功能为主,优先考虑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以履行特定任务或满意特定专业功能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竞争类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结合企业实际状况,依照一企一策原则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九条其他考核内容包括:(一)企业负责人的在岗履职状况;(二)党的、党风廉政、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信访工作、职工生造成或产生活状况、平安生产、风险监控能
6、力、节能减排和环境爱护、全员业绩考核、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统计数据报送状况等。其它内容由国资委依据每年市委、市政府特殊任务予以增减。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依照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0每年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履行状况进行总结分析的同时依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内容和企业进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履行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履行值的平均值,好于上一年实际履行值。(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依据确定的考核目标值计算方法,由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对
7、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关于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一条考核指标目标值不因企业负责人任期交替而调整。第十二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状况实施动态监控。(一)企业负责人每月分析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状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二)建立维护稳定工作、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状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状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同时向本企业监事会报告。第十三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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