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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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安全管理体系,
2、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产品质量以及气瓶充装、检验等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经营状况的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协调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有关
3、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经营、充装、运输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和相关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管理水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相关工作。第七
4、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当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气瓶安全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第八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相关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具备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以及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瓶装液
5、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气瓶,对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一)及时向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上传气瓶充装记录等数据;(三)实名登记用户信息,开展安全使用指导;(四)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不得超装、错装或者混装;(五)在气瓶上标明企业名称、气瓶编号等信息,粘贴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标签;(六)对充装作业人员和检查人员进行液化石油气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的培训;(七)定期检查、检修、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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